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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2/24 |
花非花霧非霧──婚前財產之婚後消失
摘要
為了正確計算民法第1030條之1第1 項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婚前財產於婚後是否消失、如何消失,在剩餘財產之分配請求時如何處理?成為司法實務近來關切之議題。本文區分婚前財產之標的,例如不動產、存款、股票進行探究。筆者認為實務上應該拋棄變形替代說,且貫徹形式說而正確適用1030條之2等處理性質轉變之規定。蓋婚前財產之婚後消失,看似僅屬證據取捨或舉證責任,其實基本上是1030條之2的適用乃至於類推適用範圍的問題。
本文目次
壹、問題提起
貳、實務見解概覽 參、對變形替代說之揚棄 肆、結論 本文試讀
壹、問題提起
1985年設置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係為了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平均分配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以求公平並貫徹男女平等;2002年之修正則配合聯合財產制之刪除,將文句酌予修正。惟依現行民法(下同)第1030條之1,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進行剩餘財產差額的平均分配時,首重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之區分,以婚前財產與婚姻貢獻無關之故,根本不在分配之列。相較於在乎是否加入聯合財產制的舊法,其實是巨大的轉化。現行法架構下,係延續A與非A的分類基準,對於分配或不受分配,透過結合第1017條及第1030條之1第1項進行本文與但書之區分等性質認定之規定,對財產及債務其是否納入分配或扣除的性質,加以層次有序地分類。
然而,人是逐漸變化的,不可能在結婚後的一瞬間全部更新成與婚前無關的成分。婚前債務沒有還完,結婚後怎麼辦?既然婚前欠債,拿婚前財產來清償,理所當然都與剩餘財產分配無關;但如果清償婚前債務是用了婚後財產?因為是同一個人的債務,自然不是非債清償,可是卻產生跨界現象:本應受分配的婚後財產雖消滅、債務受清償而消滅的好處存在於婚前。僅憑第1030條之1第1項性質認定的區分是不夠的,從而必須有第1030條之2以處理其性質轉變,將其數額應納入現存婚後財產計算。 反之,婚前財產所清償消滅者乃婚後債務,又當如何?第1030條之2也因應這種跨界現象,將其數額納入婚後債務計算。進一步提問者,若婚前財產於婚後消失,是否用以清償婚後債務?其去向為何,並不清楚。是否不問原因為何,應一律以婚後財產數額扣除婚前財產之數額?如論者於其設例的「甲男在婚前已有存款80萬元。……其存款從80萬元增加至360萬元……」,即採取「甲男婚後財產為360萬元減去80萬元之婚前財產,即280萬元」的計算方式。此似非基於1030條之2之適用,或係出於其他理由?蓋既屬婚前財產,非在1022條規範互負報告義務之列,則消失在雲裡霧裡,虛無飄渺未能立證,無從直接論以義務違反,無法課其承擔不利後果之責任,故數額一律扣除為宜? 實務見解又如何?是否贊成一律扣除?例如當事人主張其資產中有婚前取得數公司的股份若干,不應納入計算。原審則以該「……帳戶有多達百餘筆買進、賣出……,則在如此頻繁買進、賣出之情況下,……自有可能已將婚前所持有……股份而嗣後轉換……全數賣出,嗣再以婚後財產另行購入……公司股份之可能。……復未舉證證明其婚前持有之……股份,於基準時點仍然存在」為由駁斥。對此,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民事判決即指摘「……乃原審未詳細勾稽及調查認定,遽以上訴人迄基準時點頻繁買賣各該股份,非無已將其他婚前持有之股份全數賣出,嗣再以婚後財產另行購入之可能等臆測之詞,認定上訴人就該利己事實未盡舉證責任,而為其不利之判斷,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並違反證據法則。」而就該部分廢棄發回。最高法院駁斥原審的一律不扣除,似亦不贊成當事人主張的一律扣除。更審見解應如何處理?抽象而言,婚前財產究竟是否於婚後如何消失?於剩餘財產分配時應如何評價?為本文所欲探明者。 貳、實務見解概覽
一、高等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
(一) 三種見解
除區分為動產與不動產,實務上更常見的婚前財產標的之討論均集中在債權或表 彰債權之憑證的類型上,例如存款、股票、保單。前述最高法院110年度判決即股票異 動的案型。處理存款的異動則有2023年11月15日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討論法律問題如下:甲男、乙女於2019年1月1日結婚,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嗣乙女於2021年2月1日訴請離婚,並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甲男無婚前、婚後債務,及查甲男於起訴時(即2021年2月1日)之財產僅有臺○銀行存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乙女無婚前、婚後財產及債務,於起訴時無任何財產。甲男主張其婚前婚後僅有同一臺○銀行帳戶,該帳戶於2018年12月31日結婚前1日有存款300萬元,其婚姻期間之薪資總計150萬元均轉入此帳戶,而婚後之水、電、瓦斯及信用卡費等家用支出亦均由此帳戶扣款及提領,故其可受分配之剩餘財產為100萬元(計算式:4,000,000-3,000,000=1,000,000),乙女得請求分配50萬元〔計算式:(1,000,000-0)/2=500,000〕;乙女則主張甲男婚後之所得、支出皆存入其臺○銀行帳戶,婚前存款與婚後存款已混同而無法區辨,甲男復未舉證證明其婚前存款於婚後財產基準日(下稱基準日)仍屬存在,故甲男之婚後剩餘財產為400萬元,乙女得分配200萬元〔計算式:(4,000,000-0)/2=2,000,000〕。何者為有理由? 此設例簡化乙之財產狀況,且甲婚後有償取得150萬元,及暗示家庭生活費用可能是50萬元花費,似無爭議。故只需要判斷一事:計算甲之婚後剩餘財產時,是否以基準時存款400萬元減去結婚時存款300萬元。 座談會整理出三種見解。首先是甲說(混同說),其理由略為:1.有利於己之事實的舉證責任,依程序法歸於主張之當事人。並依第1017條第1項中段,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即推定為婚後財產。2.銀行帳戶若在婚後仍繼續使用,則存款發生混同,已無從區別是婚前或婚後存款,也極難證明提領的錢都是婚後存款,故依第1017條第1項的規定應推定帳戶內存款都是婚後財產。因而甲之婚後剩餘財產為400萬元,乙女得分配200萬元。 乙說(價值計算數額說)為研討結果多數所採。理由略謂:1.首依103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為分配,並非存在於具體財產標的上之權利,而係就雙方剩餘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金錢數額之「差額」為分配,並引相關判決意旨參照。2.重申離婚時僅就屬於夫或妻之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如屬婚前財產因與婚姻共同生活及婚姻貢獻無關,即不在分配之列。故處分婚前財產所得而增加之婚後積極財產,計算時應將該處分所得額於婚後財產中扣除(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25號判決意旨參照)。3.重申1030條之2規定意旨,如有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者,除已補償者外,應納入婚後債務計算。其後再計算剩餘財產之差額。4.足見用以清償婚後債務之婚前財產縱形式已不存在,立法意旨仍認應自婚後財產中扣除其價額,以計入婚後債務之方式以達立法目的。婚前財產價值300萬元既不在分配範圍,計算時應以存款400萬元扣除婚前財產金額300萬元,餘額100萬元始屬應受分配之現存婚後財產價值。 審查意見採增列的丙說,認為這是婚前財產於基準日仍否存在之事實認定問題,應依個案具體判斷。理由略謂:1.第1017條第1項中段之推定,以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始有適用。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下,離婚時僅就屬於夫或妻之婚後財產方生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倘屬婚前財產即不在分配之列。則甲婚前既有存款300萬元於基準日是否仍有剩餘及其數額,自需調查審認;非得以婚後仍使用存款帳戶,存款業已混同,極難證明提領之金錢都是婚後存款為由,逕行推認基準日之存款均係婚後財產。2.重申1030條之2第1項規定,則應詳為調查審認:甲帳戶內之存款存提實情如何?是否如甲所稱均係支付家用?有無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或原存款300萬元均已花用於非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而不存在?故無從逕採甲說或乙說。 (二) 對混同說之檢視 自三說爭議可知,主要關乎對1017條第1項中段與1030條之2之理解選擇。首先,複習一下審查意見(丙說)對混同說(甲說)的質疑,其簡單提到甲說之不可採,係由於本件並不在1017條第1項中段處理「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的情況。筆者亦贊成此質疑並提出補充說明如下。 甲說認為銀行帳戶若在婚後仍繼續使用,則存款發生混同而已無從區別婚前或婚後。須注意者,此處並非鈔票和其他人的鈔票之混合,而是婚前債權與婚後債權之關係。則所謂的「混同」究何所指?依據為何?混同為債權或物權消滅原因之一,可能的條文出處其一為344條債權債務同歸一人,權利義務之混同使債之關係消滅;但婚前存款與婚後存款都是存款人的債權,都是積極財產,不可能來自本條。其二為762條(或763條),例如該屋之抵押權與所有權同歸一人而使抵押權消滅的混同;婚前存款與婚後存款雖的確都是積極財產,但如同所有權的權能包含抵押權般的效果,於婚後存款與婚前存款間並不存在,故本條亦非出處。其三,若不執著於用語上的一致,帳戶中存款所謂的無從區別,倒頗似813條動產與他人動產的混合而不能識別的情況;然而,存款債權都屬於存款人,並無婚前婚後分屬不同人,故本條亦非出處。 甲說又謂:極難證明提領的錢都是婚後存款,故依1017條第1項的規定應推定帳戶內存款都是婚後財產。丙說對此則質疑:1017條第1項中段之推定,只能處理「存在」財產之性質為婚前或婚後不能證明的情況。推演丙說,即甲說既認為婚前與婚後財產已經混同,則存款之全部均已取得婚後財產的性質,不再有所謂不能證明,已然脫離1017條第1項中段之射程範圍;若混同有理,則基準時前對該帳戶之任一時刻的提領,均屬對於婚後存款的提領。甲說卻又認為「極難以證明提領的錢都是婚後存款」進而回頭援用第1017條第1項之推定,毋寧是自相矛盾的。要言之,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並無法處理存款是否提領的財產之「消失」,故依恃該條項段之甲說確乎無法採取。 (本文未完) 著作推薦影音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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