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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1/24
法院如何調查與判斷數位證據的真實性?


摘要
  數位證據的證據能力判斷,是當代法院無法避免的議題。法院究竟應該如何調查數位證據的真實性?調查之後,又應以何種標準作為判斷有無證據能力的判準?這些議題往往涉及數位證據兩項基本的法理:「最佳證據原則」與「驗真法則」。惟這兩項法理在運用上常見混淆。本文分析最新的法院判決實例,與既有的最高法院指標性判決相互驗證,指出法院調查與判斷數位證據真實性與證據能力的具體規則。




本文目次
壹、案例事實
貳、爭點
參、法院見解
肆、本文評析


本文試讀
壹、案例事實
  甲男因涉嫌對未成年的乙女以凶器強制性交而被起訴。起訴事實為: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某日於乙女住處,甲男將乙女從椅子上拉到床上欲行性交,因乙女反抗,甲男遂持可作為兇器之電子菸壓住乙女脖子,並恫稱若乙女不從將對其家人不利等語,致乙女心生畏懼,被告遂違反甲女意願性侵後離去。嗣因乙女之母發覺乙女精神不佳、鬱鬱寡歡,追問之下,乙女始告知上情,遂報警處理。檢察官因認甲男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8款之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嫌,將甲男起訴。
  甲男則辯稱:我是在乙女同意之下與她發生性關係,並未以電子菸抵住她的脖子,也沒有恐嚇乙女。辯護人則為甲男辯護稱:甲男與乙女發生上開性行為之後,因乙女手機遭其母沒收,甲男尚且以備用手機交給乙女之同學丙女,託付丙女交由乙女與被告甲男聯繫,此有甲男與丙女的IG(社交媒體Instagram之簡稱)對話紀錄可證。足見甲男與乙女於當日事件後關係仍佳,否則乙女豈會願意與甲男保持聯繫?因此可證明甲男並未強制性交乙女。
  法院審理中,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犯罪成立。經被告不服上訴後,第二審法院判決則認為,不能證明甲男確有如公訴意旨指稱之犯罪行為,撤銷第一審判決,改為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第二審法院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本案確定。

貳、爭點
  本案涉及事實與法律爭點甚多。諸如:公訴意旨中所稱,甲男用以抵住乙女脖子的「電子菸」是否為兇器?檢察官主張甲男在一手持有電子菸,另一手摀住乙女嘴巴不使呼救的情況下,仍能除下乙女褲子遂行性侵,是否符合經驗法則?乙女的前後陳述是否一致?乙女於報案後曾接受測謊鑑定,其鑑定結果是否可信?甲男與(乙女之同學)丙女間的IG對話紀錄有無證據能力等。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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