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5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5/04/25
對孤兒著作現行法及修正草案之觀察及建議──以美國孤兒著作報告及日本法為中心


【關鍵詞】

【本文目次】
壹、我國孤兒著作之立法沿革
貳、美國、日本法對於孤兒著作之規定
參、我國法對於孤兒著作之現行法及修正草案之規定
肆、結論及建議

【本文試讀】

壹、我國孤兒著作之立法沿革
我國經濟部於2002年將發展數位內容產業(含創造產值與促進投資),列入「新世紀兩兆雙星產業發展計畫」,為發展臺灣成為全球動畫創意、設計及製作中心、建構數位出版與典藏之數位知識服務體系及成為亞太數位影音及數位電視內容之產製中心,是著手打造環境與法規建置,包括研擬「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推動「數位內容無形資產鑑價機制」以及研擬「數位內容產業融資擔保機制與投融資法規」。
於「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將著作財產權之設質、「孤兒著作」之利用、資料庫之保護,以及網路服務業者(ISP)針對數位內容侵害著作權行為之責任等著作權議題納入,後因各界質疑「數位內容產業發條例」草案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內容相近,應合併立法,是行政院將原「數位內容產業發條例」草案關於著作財產權之設質與「孤兒著作」之利用二條文,移列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下稱「文創法」)草案中,該草案並經立法院於2010年1月7日三讀通過 。隨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依法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又於2021年3月11日修正,將公開尋找孤兒著作的等待回應時間由30日縮短為10日;增加智慧局網站作為公開尋找著作財產權人之登載管道,以及如不知欲利用著作之名稱時得免予記載等。
雖然已將孤兒著作強制授權訂入文創法中,對孤兒著作利用增加彈性,惟其利用範圍僅限「利用人為製作文化創意產品」,無法含括所有著作類型。且依該法第5條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然針對文創法第24條孤兒著作卻另由著作權專責機關執行,易在執行及修法角色上產生問題 。
而我國自2012年5月8日第一件音樂著作申請利用案開始,截至2025年1月7日,智慧局公告的孤兒著作核准強制授權案件共有184件音樂著作、18件美術著作、17件語文著作、7件視聽著作、4件錄音著作及1件攝影著作。

貳、美國、日本法對於孤兒著作之規定
一、美國法
美國著作權局於2006年發表的孤兒著作報告中,將「著作權人不明著作」定義為:「利用人已經進行了合理勤勉的努力來尋找所有者,然因著作權人身分不明或失聯,導致利用人無法獲得著作權人授權之著作,因此利用人面臨不知著作權人是否會允許利用,以及在何種授權條件下,著作權人會同意利用人之利用 。」
該報告針對孤兒著作之搜尋義務,採取一般的合理勤勉的標準,依照著作本身上標註的識別訊息,該標準最終由法院考量每個具體使用情況的所有環境,逐案應用 。之所以標準浮動,是因為涉及孤兒著作問題的作品和使用方式種類繁多,無法一概而論,僅能個案逐一認定。惟報告指出,有論者認為評估合理勤勉的搜索義務時,可考量幾個因素,包括...(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實務講座 more


 看更多2025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