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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12/21
從建國啤酒工廠案論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個案變更」


【目次】
壹、前 言
貳、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立法沿革
參、個案變更實務
肆、結 語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 言
2024年10月22日,就臺北市市定古蹟建國啤酒廠所在之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四小段79、234-1地號等土地,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針對臺北科技大學提送之都市計畫變更案,乃修正後附帶條件決議通過,嗣後由都市土地所在自治機關即臺北市政府於2025年1月8日以府都規字第11300089901號函公告「變更臺北市中山區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為大學用地及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
本案引起台北啤酒工場工會、文資團體、鄰近里民等民間團體不滿,最大的爭議點係該都市計畫土地在2018年間基於建國啤酒工場為臺灣首座啤酒工廠,且於2000年即公告為臺北市定古蹟,為文化資產活古蹟,即其古蹟構造物尚可使用及有產能,極具臺灣歷史文化意義及商業價值,早經臺灣菸酒公司申請陳報行政院以開發、保存並行,配合興建企業營運總部政策,規劃為啤酒文化園區,以提供文化、觀光、辦公、餐飲,來驅動區域繁榮與發展。並經臺北市106年8月3日都市計畫委員會及107年10月2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變更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四小段79、234-1地號土地(台北啤酒工場)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
然本規劃由臺灣菸酒公司經營打造之臺灣首座啤酒產業文化園區,一夕間由「特定專用區」變為「大學用地」改由台北科技大學經營及保存,活古蹟一下成了只能回憶的文資,啤酒產業文化園區更是因此灰飛煙滅!台北啤酒工場工會、文資團體、鄰近里民等民間團體自然無法接受,也因此掀起社會的重大波瀾及無限漣漪。
依都市計畫法第3條可知都市計畫事涉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而是期土地能有計畫發展及合理規劃,並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預計25年內之發展情形來制定,都市計畫多具延續性,除自然或社會環境有重大變更,否則一般都市,尤其具有歷史意義之古都,如英國倫敦、日本京都、奈良及其他歐洲城鎮,計畫目標或方向持續25年以上,甚或百年。是都市計畫皆可堪稱百年大計 ,是依我國法律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乃不得隨時任意變更,而擬定計畫之機關每3年內或5年內方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再依據發展情況,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
是都市計畫變更本以通盤檢討變更為原則,而個案變更為例外,然查前述建國啤酒工廠所在都市土地卻在短短6年間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歷經二次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影響人民權利甚鉅,牽動不會是只有土地本身所在之居民,也影響鄰近居民之反射利益或期待權,若尚有文化資產資產保存問題或景觀權,影響層面更涉及歷史文化保存及後代子孫文化近用權。因此都市計畫的個案變更條件及限制,抑或程序及法依據等相關議題及實務,筆者認實有探究之必要,唯礙於文章篇幅有限,本文僅以都市計畫法第27條地1項第4款「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之個案變更為討論。本文撰寫本議題僅在拋磚引玉,以期能得到更多的回饋與指正。

貳、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立法沿革
現行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之立法過程,係源自1939年公布之都市計畫法第4條規定,該條文明載「前條規定之地方,如因軍事、地震、水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受損毀時,地方政府認為有改定都市計畫之必要者,應於事變後6個月內重為都市計畫之擬定。」,1964年9月1日修法後,修正為第20條規定,明載「都市計畫經公布實施後,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都市計畫:
一、因軍事、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適應地方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三、為配合中央或省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四、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上級政府得指定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 (縣轄市)公所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代為變更之。」1973年修正調整為第27條規定,其內容為「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或省 (市)與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上級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 時並得逕為變更。嗣後因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該條文經2002年、2021年修正為現行條文。依立法沿革及體系可得知有關該條文之變更理由及目的。
而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之立法係於1964年9月1日修法後所增訂,斯時其條文即為「為配合中央或省興建之重大設施時。」,後來之修正皆僅是單純配合國家組織變動,當時增修條文之立法理由乃係「都市計畫雖係依據實際情況並預期將來發展予以擬定,待遇有特殊事變或需要時,即應迅行為都市計畫之變更」 是個案變更條文規範之原意係以應迅速復原、重建、重大設施工程推動之需要而訂定,而有其限制。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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