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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12/26
勸諭被告認罪之法曹倫理:勸諭之界線

作者:羅秉成│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律師
            林仲豪│益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兼主持律師
            陳運財│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林蕙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王正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目次】
壹、勸諭被告認罪的倫理界線
貳、司法正義與被告正義之協調
參、法院對被告認罪與否之確認事項
肆、勸諭被告認罪之考量與潛在目的
伍、案例分享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勸諭被告認罪的倫理界線
羅秉成:
勸諭被告認罪在實務上十分常見,不論是律師在與其當事人討論案情利弊分析的時候,或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乃至法官於案件審理過程中,所在多有卻鮮少被認真看待。本次硏討主題相涉的法曹倫理範圍亦包含審、檢、辯三方,今天特別從專業倫理的角度來審視這個問題。
早年刑事案件時有檢察官或法官開庭態度欠佳的情况,甚至有惡形惡狀逼迫被告認罪的案例發生。過去曾有某法官的案件被告認罪率特別高,但其問案態度又非常兇,引發非議;現在「勸諭」的用語當然相對文明,而法官的開庭態度也普遍改善許多,應該不容再發生過去這種惡例。但儘管現在「勸諭認罪」看起來應該沒有過往那麼粗暴,但若沒有注意到倫理的界線,在不知不覺中也可能影響到當事人的權益,「善意成冤」也可能發生在真實的案件中,豈可不慎?
今天的講題主要就是針對這個部分,特別邀請審、檢、辯、學各方的專家與先進,各自從專業倫理以及實務經驗,齊聚一堂共同來探討這個此前沒有被深入檢討的重要議題。

貳、司法正義與被告正義之協調
林仲豪:
一、勸諭被告認罪的起始點與正義的平衡
刑案律師每天都會遇到這個問題,勸諭的第一時間並非在法庭,往往第一時間係發生在律師事務所。這個議題的重要性在於,司法正義和被告正義上很難取得平衡,但現實層面上審、檢、辯立場皆不同,甚至被告的權益也需要被正視。詳言之,法庭的重點在於被告,審、檢、辯皆僅為程序參與者,觀察目前的實務現況,審、檢各站一邊,只有辯方一旁有被告。法官在制度設計上要求法官公平審判,保持客觀公正維護司法信賴,程序上也須要詢問被告是否認罪,因事涉被告之選擇。主持人提到,目前的實務環境已經較過去友善,但前幾年臺南地院也發生過類似的案件,一審被告表示係因被騙加入群組提供帳號參與投資獲利分配,當然提供的帳號成為犯罪工具,後來被告遭起訴,一審時被告向法官表示真的是被騙,但被法官打斷表示你趕快認罪,你講那麼多我都不會信等語。準備程序時只好認罪,就改依簡式審判程序處理判決被告有罪,後來被告又找了律師上訴二審,二審勘驗了準備程序光碟做了詳盡的逐字稿後,臺南高分院法官認為一審過程係不正取供。該位法官在臺南風格非常強烈,我曾經開過那位法官的庭,是一件證券交易法的案件,被告很多,我的當事人係名義上董事長,一開始就認罪。但是,影子董事長和部分經理人不認罪,法官就開始極盡「闡釋」他的看法,在臺南若遇到這個法官,都必須提醒被告,不認罪就必須鼓起十足的勇氣。因為一定會有罪且會有刑度上的不利益,這樣的情況事實上並不好,主動告知被告若不認罪將因此重判,甚至威脅被告同案被告都認罪了你還不認嗎?事實上並不妥適,即便主張係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告知被告的權利,此界線亦相當模糊。若於程序中辯護人為被告爭執證據能力,法官表示被告是否謹慎考慮是否爭執證據能力,因可能被認為是故意爭執,將列入量刑之考慮。...(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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