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乳癌初期患者無療效之健康食品延誤治療導致死亡-因未盡說明義務等不法行為判賠

文章發表:2017/06/06

黃浥昕

東京地方裁判所 平成16年(ワ)第1746号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判決摘要

被告醫師曾任大學腫瘤免疫等科之研究所教授,涉嫌以「新免疫療法」之名目(以攝取藥物或健康食品為治療手段),於執業診所推銷其妻擔任負責人之藥廠所販賣之健康食品,造成本件乳癌患者延誤治療死亡。遺屬主張被告讓患者誤信「新免疫療法」之療效,並在手術適應症之說明上違反說明義務等,對該醫師及藥廠基於共同不法行為及債務不履行提起損害賠償告訴。

法院認為醫師在對患者試行非一般性治療的情況下,應針對該治療方法的內容、危險性,特別是治療效果及副作用等提供正確資訊,讓患者在充分理解後才做選擇。但被告醫師在確診乳癌為第二期的階段,卻未對患者說明有手術適應之可能性,僅以自身未經檢驗的研究報告結果就向患者宣稱較其他療法有效,未盡充分告知之義務。認定患者若有及早接受手術及接受後續適切治療,有可避免死亡之高度可能性,判賠醫師需支付所失利益約2856日元、慰問金2000萬日元共約4856萬日元的賠償金,同時醫師及藥廠需連帶賠償患者購入健康食品等之所有費用(約135萬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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