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法律適用指南(二)什麼是醫療機構?

文章發表:2017/07/02

王丽莎

医疗机构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也与非法行医的认定密切相关。

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条中对此进行了列举性规定,主要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疗养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其他诊疗机构。不过,2017年4月1日颁布了对该《实施细则》的修订,增加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例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因此,这些新兴的中心或实验室成为独立的能够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医疗机构。

【案例分析】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

案情

2004年5月17日,顾某因为自己仅剩的右眼老是雾蒙蒙,看东西模糊不清,来到位于营门口的成都眼科医院求治。术后,顾某看东西依然很模糊。再次来到该医院,医生检查后告诉他这是正常的反应,白内障手术后,容易出现增生。随吩咐护士给孩子打针控制。6月3日,顾某什么也看不到了,医生仍然告诉他这种情况很正常,说是恢复阶段,一个月后,视网膜手术做了就好了,让顾每天输液治疗。6月24日,顾某来到华西医院,该院诊断为:右眼球萎缩、光定位不准,无特殊治疗。

多次与医院协商未果,顾某委托律师代理此事。但是,在成都眼科医院所在的金牛区卫生局和成都市卫生局,律师居然找不到该院的备案资料。经过调查发现,成都眼科医院是1999年11月并入金牛区人民医院,成为该院的一个科室,由医院统一管理。该院以前有单独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在没有。

评析

本案中,成都眼科医院1999年并入金牛区人民医院,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该医院不仅没有去办理变更登记,在已经成为别的医院外挂的科室后,依然使用自己的名称和公章,违法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医院”不具备医疗机构的资格,发生了侵权行为,应当由其所并入的金牛区人民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关联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2月26日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发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2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2017年2月21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版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 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 疗养院;

(五)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 村卫生室(所);

(八) 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 临床检验中心;

(十)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 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 其他诊疗机构。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王丽莎

  •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卫生法学理事、中国医师协会医学人文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委员。本科曾学习临床医学,从事医学法学交叉学科理论、实务工作11年。
  • 电话/微信:15120007769
  • 邮箱:liza52534@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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