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法律適用指南(三)城市設立個體診所應當滿足什麼條件

文章發表:2017/07/03

王丽莎

合法的个体诊所不仅要求诊所满足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还要求设立诊所的个体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原则上,申请设立诊所的个体必须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如果该诊所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其他条件的,还应符合相应条件。

不过,针对中医的特点和民间有不少师承学习和经多年实践确有专长人员的存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通过考核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的,即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从事医疗活动。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不能申请设立个体诊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能申请设立个体诊所的人员,在2017年4月1日前还有一类,即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此类人员在国家卫计委12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版)中删除了对此类人员的禁止性规定,这是对国家多点执业政策的一种回应。

另外,执业助理医师不得在城市设立个体诊所,没有经过登记注册,擅自设立的“诊所”,不是医疗机构。

【案例分析】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所是医疗机构吗?

案情

2008年8月28日,刘某带着高烧的妻子黄某来到张某的诊所,张某为黄某打了一针退烧药,并输了6瓶液,看到妻子体温恢复正常,刘某付给张某135元医药费后带着妻子离开,把妻子送回家后,刘某就去外地办事了。当日下午4时,亲友发现黄某趴在床沿上不动,将黄某送到医院后,发现其已死亡。刘某找张某要了当日上午治疗的药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对妻子的死亡进行赔偿。经审理后查明,张某中专毕业后在平舆县某乡医院实习。2007年7月来到该市,在二七区开了一个私人诊所,但其本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开设的诊所也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院认为,张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黄某死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医疗机构的认定。医疗机构必须经过登记注册,否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死亡的,依法应当承担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助理执业医师都不允许设立诊所,更不用说没有取得任何资格证书的人。本案中,张某仅仅在一家乡医院实习过一段时间,就擅自设立诊所提供医疗服务,属于非法行医,该诊所不属于医疗机构。

【关联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2月26日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发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注册考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九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通过,自1999年5月1日实施)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提到的 “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的规定,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



王丽莎

  •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卫生法学理事、中国医师协会医学人文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委员。本科曾学习临床医学,从事医学法学交叉学科理论、实务工作11年。
  • 电话/微信:15120007769
  • 邮箱:liza52534@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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