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第 753 號「全民健保特約之違約處置案」出爐

文章發表:2017/10/23

醫事新聞摘要

A醫院與B藥局負責人因曾涉及申報醫療費用不實,已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健保署不予支付涉案醫師在停止特約期間的費用,B藥局也被扣減其申報的相關醫療費的10倍金額,涉案醫師與藥局負責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健保署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等。依據解釋文之意旨,可知大法官就以上主張認為違約處理等相關規定與特管辦法,並未牴觸法治國之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意旨。司法院秘書長說明大法官解釋第753號時表示,為維護重要公共利益,這些懲罰手段應屬正當,停止特約而不予支付,對詐領醫療費用有一定嚇阻及懲罰作用。

法條便利貼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6條第1項:「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保險人同意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事服務機構種類與申請特約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申請特約之醫事機構或其負責醫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特約:二、違反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有關法令,經停止特約(以下稱停約)或終止特約,期間未屆滿,或受罰鍰處分未繳清。」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9條第4款:「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予以停約一個月至三個月。但於特約醫院,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予以停約一個月至三個月:四、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40條第2款:「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予以終止特約。但於特約醫院,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予以停約一年:」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項第1款:「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一、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參考文獻

  1. 蔡維音,全民健保之給付法律關係析論,元照出版,201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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