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擬強化對電子菸管制

文章發表:2017/10/23

醫事新聞摘要

行政立法協調會報日前討論,針對《菸害防制法》之修正案,將加強電子煙管制,同時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廣告與場所內吸食等,並將吸食電子煙列為吸菸行為,故未滿18歲及孕婦皆不能吸食。行政院副發言人表示,未來政府除加強電子煙管制外,還包括禁止加味菸,並擴大包裝警示圖文至85%等。行政院指出,此修正案列管為施政目標,力求2025年吸煙率要比2010年減少30%。

法條便利貼

《菸害防制法》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藥事法》第39條第1項:「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參考文獻

  1. 洪嘉翎,「臺灣電子煙管制之法律面及政策面研究」,法律與生命科學,第5卷第1期,頁47-65(2016)。

  •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 作者:月旦醫事法報告編輯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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