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增加女性勞工產假週數

文章發表:2017/10/12

醫事新聞摘要

少子化問題越來越嚴重,為鼓勵民眾生育,立委提出修正《勞動基準法》,希望將女性勞工產假由現行8週提高到12-14週不等,但遭勞動部駁回。勞動部表示,從醫學角度出發,母體恢復時間僅需約6週,我國除產假外,尚有支薪產檢假5日、育嬰留職停薪最長2年,已符合國際勞工組織所提出的標準。

法條便利貼

勞動基準法》第50條:「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文獻

  1. 侯岳宏,「性別工作平等法判決之回顧與展望」,月旦法學雜誌,第232期,頁114-13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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