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新聞摘要
近日網友拍攝臉書影片,以不雅字眼形容護理師,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理事長除嚴重譴責外,並已委託律師至橋頭地檢署按鈴控告該名網友。
法條便利貼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參考文獻
- 徐育安,「公然侮辱與事實指摘」,月旦法學教室,第153期,頁27-29(2015)。
- 姚念慈,「由虛擬案例解析醫鬧罪」,月旦醫事法報告,第4期,頁166-18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