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新聞摘要
91歲的張姓董娘,於102年8月間因傷口感染住院接受治療,2個月後經醫師告知痊癒,已可出院,但張姓董娘卻激動拒絕,院方顧慮其他病患安寧,無奈同意張女繼續以自費方式住院,同年底,院方再度通知張女已達出院標準,惟該女不僅仍然拒絕出院,甚至拒絕支付住院費用。張女表示,該院同意其自費住院,而張女認為其身體有多處心血管疾病須進行後續治療,不該單憑醫師主張即可認定是否應辦理出院。法院最後判決張女應返還病床,辦理出院並支付4年多來的住院與醫療費用共499萬餘元。
法條便利貼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7條:「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如下:
一、急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十;逾三十日至第六十日,百分之二十;逾六十日起,百分之三十。
二、慢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五;逾三十日至第九十日,百分之十;逾九十日至第一百八十日,百分之二十;逾一百八十日起,百分之三十。
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內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內,同一疾病每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及全年累計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3條第1款:「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一、住院治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繼續住院之部分。」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2條:「特約醫院對於住院治療之保險對象經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通知保險對象。保險對象拒不出院者,有關費用應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
參考文獻
- 王宗倫,論全面實施「診斷關聯群」給付對於臺灣醫療體系之影響,月旦醫事法報告,第0期,頁34-55(2016)。
- 月旦醫事法報告編輯部,Tw-DRGs住院「診斷關聯群」之支付制度說明,月旦醫事法報告,第0期,頁23-3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