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過敏原標示項目增加至11項
文章發表:2018/01/02
醫事新聞摘要
為加強食品過敏原標示之訊息揭露,衛生福利部參考國際規範與國人臨床調查資料,增訂應標示之過敏原項目,此次調整除原來的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及其製品等6項外,酌予增加至11項,包含:
(一)甲殼類及其製品。
(二)芒果及其製品。
(三)花生及其製品。
(四)芝麻、葵花籽及其製品。
(五)牛奶、羊奶及其製品。
(六)蛋及其製品。
(七)堅果類及其製品:包括杏仁、榛果、核桃、腰果、胡桃、巴西堅果、開心果、夏威夷豆、松子、栗子等。
(八)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包括小麥、大麥、黑麥、燕麥等。
(九)大豆及其製品。
(十)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十一)鮭魚、鯖魚、鱈魚、小鱗犬牙南極魚(圓鱈)、馬舌鰈(扁鱈)等魚類及其製品。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之調整,預定自108年7月1日起施行。
法條便利貼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項第7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參考文獻
參考影音
- 新聞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作者:月旦醫事法報告編輯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