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發生後,醫療機構應有哪些作為?——《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理解與運用之三

文章發表:2018/09/03

马老师

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701号国务院令,公布于2018年6月20日在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出台后,本公众号已针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关注点之病历管理和医患沟通略作浅薄的解读,不当之处,请大家寻求权威的官方解释或者坚持自己的理解。

本期解读新条例的另一重点: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机构应有哪些作为?《条例》第二十三至第三十一条对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有哪些作为做了规定,涉及医方应告知事项、纠纷所涉病历或实物封存、患者死亡后尸检相关事项及尸体处置、重大医疗纠纷的报告、涉医违法行为的处置、如何协商解决医疗纠纷。

《条例》上述规定旨在规范医疗机构依法处理医疗纠纷,避免发生医疗纠纷后,因医方处理不及时、不规范导致纠纷升级,从而进一步激化医患矛盾。

医疗纠纷发生后,我们做什么

一、告知什么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纠纷解决的合法途径,包括协商解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等;告知患方涉及纠纷处理的病历查阅、复制、封存、启封有关事项,涉及实物争议的,如输血、输液、其他医用产品使用引发纠纷,应告知患方有关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事项;如患者已死亡,还应告知尸检和尸体处置的事项。

二、病历与实物封存

医疗纠纷发生后,如需封存病历,应在医患双方共同见证的情况下进行,避免对封存内容产生争议。封存件不限于复印件,原件亦可,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是否完成、归档不影响病历封存。运行中病历封存后,剩余病历部分在完成后按规定封存。封存病历应列清单,记录所封存内容,双方无异议,各自留存。开封时机为,纠纷已解决完毕、病历封存满三年,患方未就纠纷解决提出主张,医疗机构得以单方启封。

纠纷发生疑似因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的,双方应当封存现场实物,封存件的保管与启封要求同病历封存。需要对实物进行检验的,对检验机构的委托和资质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尸检与尸体处置

患者死亡引发纠纷,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尸检时间为死亡后48小时内,具备尸体冷冻条件的,延长至7日。对于实践中,部分患者家属既不配合尸检也不签署尸检告知文书的,条例也做出规定,即拒签视为拒绝尸检。拒绝或拖延一方对死因无法查明承担责任。尸检资质和尸检见证也做了明确规定。

医疗纠纷发生后,部分死亡患者家属违法停尸,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或者纠纷发生后既不尸检也不妥善处置尸体,导致尸体长时间在医疗机构存放,无视对死者基本的尊重,社会影响恶劣。新条例对于尸体在医疗机构的停放时间做了限制,但对于尸体进一步处理希望有关部门出台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四、重大医疗纠纷的报告

重大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便于上级主管部门掌握情况并在必要时协助医疗机构解决纠纷。

五、涉医违法行为处置

条例要求医患双方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保持必要的克制,依法处理纠纷,不得实施任何危害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如有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时,医疗机构应立即报案处理,公安机关须依法履职。

六、协商解决医疗纠纷

医患双方可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前提是双方自愿,协商原则是合法、平等,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依法、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协商场所应选择在诊疗区域以外的专门场所,以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双方参与协商人数以5人为限。赔偿数额应符合法律规定。协商成功,签署协议,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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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

  • 医患纠纷处理一线的医院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包括临床护理、护理管理、医疗安全管理、护理学院法学课任课教师、律师,对于医院安全管理既有实战经验,又有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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