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浥昕
平成16年(わ)第1064号,第1157号 殺人,殺人未遂,現住建造物等放火被告事件
被告長期與鄰居不睦,在一次爭吵後持刀殺死鄰居等7人後於自宅縱火,兩位醫師在精神鑑定意見分歧,A醫師認為被告患有精神病(妄想性障礙),B醫師認為被告於犯行時無任何精神病徵兆或妄想,
被鄰人所害的焦慮感源於其邊緣性人格障礙,但考慮到被告自小成長環境惡劣又受癲癇及表達性語言障礙所苦,可能是促成犯罪的重要因素,有認定為限制責任能力之餘地。神戶地方法院(2009年6月12日)採納B醫師鑑定結果認定被告無精神病,但認為其語言溝通能力不佳雖影響人際關係,其成長環境稱不上是惡劣,對自身的人格偏差也有所認知,故多以逃避方式面對問題,實際上有能力控制並抑制自身衝動,具完全行為能力,求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