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急診醫療糾紛概述:2000~2017年之刑事判決回顧(醫法新論)

文章發表:2020/11/30

陳璿羽

壹、研究動機

身為急診醫師,總是第一線面對危急的病患,也因急診醫學業務本質的繁忙與病況不確定,又缺乏與病患及家屬建立長期關係的機會,以致衝突產生的可能性增加。雖然在臺灣,醫療糾紛多在醫院協商階段即處理,未進入司法程序,或於調解或和解階段弰平,然而未能於前階段解決紛爭的個案,亦值得深入探討,以求了解何種類型的疾病需要急診醫師更加審慎面對,以防患未然並避免訟爭的不經濟。臺灣有統計急診民事糾紛的主要原因,發現進入訴訟程序的醫療糾紛平均往往纏訟近6年,敗訴者賠償金額中位數一傷者約新臺幣899萬元,死者約新臺幣206萬元,相較於前幾年所作的全國性研究,可發現雖然急診醫師的勝訴率較高,一旦敗訴賠償金額卻也較高。然而,關於急診的刑事判決研究則仍缺乏。

筆者任職之高雄榮民總醫院長期以醫學中心支援離島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緊急醫療照護服務計畫,指派急診醫學科醫師支援恆春南門醫院。對偏遠醫院而言,即使端出較高之薪資仍無法吸引足夠的人才。相較於全臺,屏東人口老化,地形狹長,醫療資源分布不均,平均每人就醫費用高,住院就診率高。因屏東無醫學中心,但人口流出就醫比率並不高,故屏東地區之急診醫師,需要以區域醫院之設備與後援面對同樣緊急的病患,壓力不可謂不高,值得特別提出研究,筆者欲藉此研究使屏東地區急診醫師對醫療糾紛的實際狀態有更深入的了解,也希望藉由案例分析,能對屏東急診醫師執業的模式有所建議。

貳、研究方法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之裁判書關於各地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裁判書之收錄年份起自2000年。本研究係分析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自2000∼2007年間,病患在急診醫療過程中,因傷害、重傷或死亡與急診醫師產生之醫療糾紛的刑事判決結果。

本研究就判決書查詢選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並針對刑事案件搜尋「急診&醫師」之關鍵詞進行篩選,判決日期則限於2018年6月30日前,再就搜尋結果進行人工逐案檢驗,確認判決屬於病患與急診醫師產生之醫療糾紛後,再將各案逐一建檔,搜尋上級法院之訴訟判決書,與刑事附民之判決書,檢索結果則不限終局判決。由於符合搜尋條件之案件數不多,本文將就各案逐一討論,並進行爭點分析。

參、研究結果

初步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搜尋獲得246筆資料,人工篩選後得14筆與急診醫師執行業務有關之結果,其中,有3件乃急診病患對急診醫師施以言語恐嚇案件;1件為急診病患之家屬對醫師言語恐嚇案件;1件為急診病患強占醫師看診區案件;6件為駁回病患或病患家屬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剩餘符合案件有3件,詳述如下。

一、腦出血抬棺案

(一)案件事實

2004年9月17日18時54分,病患A因車禍經救護車送抵甲醫院急診室診察留院,18日凌晨0時40分許病患A表示頭痛,急診室值班醫師B經由護理人員C得知該情形,未親自診視,認定頭痛症狀是由頭皮裂傷所致,指示護理人員C給予肌肉注射止痛劑,繼續觀察。於18日凌晨1時50分左右,病患A突然意識昏迷,瞳孔無光反射,經電腦斷層掃描,發現腦部出血,需緊急開刀取出血塊,惟病患家屬要求轉院,後轉送乙醫院及丙醫院,仍不幸於9月19日下午死亡。

(二)判決理由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被告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因一時疏忽,未及時親自診視被害人,延誤電腦斷層掃描及手術時機,致被害人喪失原本有合理期待之救治機會,終傷重不治死亡,迄未向被害人家屬道歉或賠償,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惟念被告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良好,況被害人頭部之所以受傷,乃肇因於車禍事故,縱令被告未有延誤診視之過失,被害人因頭部受傷嚴重,手術後存活率至多35%左右,尚難認被告應為被害人之死亡負主要責任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個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以示懲儆......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28期:居安亦思危──漫談醫療與保險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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