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醫療過失之判定──論醫療常規與醫療水準(醫法新論)

文章發表:2020/12/28

周吉麒

壹、醫療過失之判定

臺灣對於醫療責任之成立係採取過失責任主義,雖然實務對於醫療過失之認定多以「醫療常規」為據,但於2017年,最高法院接連針對過失之認定發表不同見解。

損害填補係民事法之重要機能,目的在使被害人之損害能獲得完整填補;惟醫療事故所致之損害多發生於生命身體健康等難以恢復之權利上,即便日後再予以金錢賠償亦無法恢復至最初之法益狀態,因此民事法另一個機能─損害預防,就更顯重要,畢竟事前的預防更勝於事後的補償。對於過失認定應採取何種注意標準,雖然係屬法律解釋上問題,但解釋法律其實是在形塑或改變法律的內容,每一個法律解釋的結果都會產生一條實證法所未明文規定之規範;因此,實務上若採取具體明確之認定標準,亦可達到類似損害預防之功能。

醫療常規」係具體明確且已存在於醫療場域之可預見標準,它係臨床實務所能達成之規範,而非超越臨床實務所能完成的準則,採取醫療常規作為注意義務之標準,可充分發揮損害預防之功能。但若以醫療常規作為注意義務之標準,將會使法院規範判斷功能淪為僅有事實判斷之功能,如此恐無法實踐個案正義以填補被害人之損害。

「醫療水準」係抽象難預見之規範性標準,它須審酌所有因素來綜合判斷。採取醫療水準作為注意義務之標準,雖無法發揮損害預防之功能,但卻能成為當事人利益調整之中間概念,適當地填補被害人之損害。對於民事法上兩項重要功能,法院應如何拿捏取捨?應如何合理地分配醫療風險、調和醫病雙方之利益,考驗著法院的智慧。

過失認定應採取何種注意標準在實務上深具重要性,若能將臺灣實務上所有採取「醫療水準」注意標準之實務判決進行分析,來具體化其概念內涵與解釋範圍,應可適度提升該標準之損害預防功能,且可從實證研究角度來檢視採取「醫療水準」注意標準,是否誠如學者所主張較能公平分配醫療風險、調和醫病雙方利益。若能將經由實證研究獲得之經驗事實引入法律論證,除可補充「醫療水準」之概念內涵外,亦能使法律論證更能說服人們接受其背後所蘊含之利益衡量與價值判斷......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33期:我們沒有不一樣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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