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接種新冠疫苗下的薪資續付(全球瞭望)

文章發表:2022/08/08

Dr. Jonas Krainbring 著、詹朝欽 編譯

新冠疫情在法律上為所有當事人帶來許多新興的挑戰。在可以接種疫苗且開始對全民施打疫苗之後,出現了一個實際的問題。迄今已然明確的是,根據德國勞工於假日暨罹病之薪資給付法(Gesetz)。伴隨著接種疫苗以對抗新冠肺炎之可能性,未來會有的問題是:在什麼樣的程度上,雖有可能接種疫苗卻基於勞工自身之故而無法實施,因新冠肺炎所生之不能勞動可歸責於勞工本身,以及因此根據勞工於假日暨罹病之薪資給付法第3條第1項第1句得以排除薪資續付之請求權。


壹、接種的效用

如前所述的未決問題不只出現時的新冠病情;就關於可能的後遺症(Langzeitfolgen)如記憶力問題,甚至是可能造成之後持續性的停工的憂鬱或是肺部損害而言,這個主題也至關重要。為了要回答勞工自身是否有所過失之問題,首先必須釐清保護接種的有效性。不同的保護接種各自有不同的保護效果,最多到95%。這意指,若有接種疫苗則經接觸病原體而染病的可能性會因疫苗所謂之有效性而降低。一個具有100%有效性的疫苗現今並不存在,即便接種疫苗後仍有罹病之可能—儘管已顯著降低其可能。此外,就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疫苗而言,無論如何已然確知的是,接種過後仍有可能呼出病毒,而因此對病人仍有可能具有傳染力。關於其他疫苗如今則與之相反地尚未為人所知。即使空氣中的病毒數量於疾病爆發之阻止時比起爆發時會顯著減少,疫苗接種仍特別是在保護個人自身並建立起「群體免疫」(Herdenimmunität),而非保護第三人。


貳、雖無完全有效性的一定程度上因果關係與過失

當吾人追問起勞工因新冠肺炎所致喪失勞動能力之過失,首先必須要考慮到沒有疫苗是完全有效的。相關之當事員工基本上有很好的理由來主張,即使在接種疫苗之下仍有可能會罹病。因此完全不能證明的是,沒有疫苗便是罹病的理由,因而不考慮是否有所過失。因此,關於勞工過失的因果關係—於本案更好的說法應是一定程度上的因果關係(Quasi-Kausalität)——以及關於可能的過失,便有所爭議於在什麼樣的程度上得以排除勞工於假日暨罹病之薪資給付法第3條之薪資續付


一、因果關係

基本上,雇主對於勞工於自身勞動力喪失之框架內是否需自行負責,負有舉證責任。如同一開始所敘述的,不同的疫苗各自也只有達到95%的有效性,甚至是阿斯特捷利康僅具有較低的效用,若一開始接種較低的劑量而後接種完整劑量,根據研究結果也有達到90%的保護指數。在此基本上可以主張的是,有所欠缺的完整有效性恐怕會一直導致因果關係的質疑,雇主因而完全無法得出不接種疫苗的因果關係之證明。


但是在這裡要考慮的是, 根據民事訴訟法(Zivilprozessordnung, ZPO)第286條,「接近確實的蓋然性」(an Sicherheit grenzende Wahrscheinlichkeit)並不被要求,毋寧僅要求「一個實際生活上所需要的確信程度,足以不生懷疑卻非完全將之排除」。一個絕對的確實因此在證據法上本就不是不可或缺。那麼,在此所要決定之問題便可以換句話說:從保護疫苗的哪個有效性開始才得以對不接種疫苗之因果關係不生懷疑?


關於有疑事由之解僱通知(Verdachtskündigung)的法院判決為此一問題的後續具體化提供了一個開端。就此或許可以主張,作為勞動關係解僱通知之蓋然性已然足夠,也基於舉重以明輕(a maiore ad minus)之理而一定足夠,以使雇主得以因為勞工自身之過失而拒絕續付薪資。關於有疑事由之解僱通知,法院判決只要求一個「高度蓋然性」(großeWahrscheinlichkeit);只有33%的蓋然性則太低。形成懷疑的情況也不可以透過無法證成解僱通知的事件來證成。以數字的蓋然性程度所為之論證則最後完全未獲承認。


若按照在此所提出判決所轉載之未經接種疫苗而有新冠肺炎確診之因果關係的蓋然性程度,吾人最後必須回答的問題是,從什麼時候才可以說是有高度蓋然性?如果現在真的僅具95%有效性的疫苗可以阻擋疫病的爆發,便有很好的理由主張它具有高度蓋然性。「一個實際生活上所需要的確信程度」已然存在;疫苗足以阻止疫病的爆發。那麼,這也還可以說,當疫苗只有90%的有效性,也可以阻止爆發。就較低的有效性程度而言,這個確信自然總是會簡化結論為不能再假設未經接種疫苗於罹病有因果關係。


因此,吾人或可以主張,在接種目前所許可疫苗之一的同時,不予接種可以被認為於新冠疫情之爆發及其後遺症有因果關係.....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63期:保健食品放大鏡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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