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接種新冠疫苗的義務(全球瞭望)

文章發表:2022/08/15

Peter Schaber 著、詹朝欽 編譯

為我們提供新冠疫苗的研究正全速進行中;我們因此有望得以回復到正常的生活,回到一個沒有人必須擔心受怕確診新冠肺炎甚至可能死掉的生活、一個沒有各國基於疫情而施加在其市民們身上的社交與私人生活限制的生活。迄今尚未明朗,何時可以有一個有效的疫苗;但無論如何都無法假設,所有人都願意接種疫苗。有些人不願意接種疫苗,而且出於各種幾乎不一樣的理由。


有些人認為疫苗接種風險太高,有些人則懷疑疫苗是否能夠達到當初所說的效用,也有些人相信現在有其他的預防替代可能性;這些都是反疫苗者可能會有的理由。但是,無論人們出於什麼原因而拒絕接種疫苗,問題仍是他們是否拒絕他們應該要做的事?當接種新冠疫苗是一種道德上的義務,他們才會做這些事。這是否如此,是筆者在本文的第一個段落所要處理的問題。再者,如果接種疫苗對我們來說是道德上的義務,國家應該要求我們履行這個義務嗎?這便是本文第二部分所要處理的。此時筆者會主張,接種疫苗之義務在特定的條件下不只是個道德上的義務,更是一個可以被強制執行的義務。接著在第三部分,筆者會探討一些反對我在第一與第二段所提建議之不同意見。如同筆者將會論證的,當我們成為新冠病毒的載體,對他人所帶來的危險夠大(ausreichend groß)之時,使該義務得以存在的條件才會滿足。


壹、道德義務?

瑞士自由運動組織(Freiheitliche Bewegung Schweiz,FBS)的成員認為,應該要讓個人自行決定他們是否要接種新冠疫苗(當然還有其他疾病的疫苗)。自由地決定要不要做這件事,屬於個人之自由。就這個觀點而言,接種疫苗完全不是個道德義務。


然而,決定不要接種疫苗不只有涉及到個人的結果,尚有涉及到他人的結果。以下是涉及到他人的結果:如果許多人不接種疫苗,便無法達成群體免疫。群體免疫之必要,在於防止病毒繼續擴散。若想要疫苗有效,就必須要由足夠多的人民有接種疫苗。從這裡或許可以推導出道德義務。群體免疫是一種公共利益(ein öffentliches Gut)。任何人都可以從群體免疫有所獲利,即使他對此無所貢獻;我們也無從阻擋任何從中獲利。但是,只有在許多人接種了疫苗,群體免疫才會達成。或有人主張:那麼所有人都應該貢獻於群體免疫而接種疫苗。對於那些免疫力只存在於有限時間的疾病而言,我們必須要反覆接種疫苗,以達群體免疫。誰不接種疫苗,就宛如搭便車。


那麼,我們是否有義務於群體免疫之貢獻?我們是否因此就應該要接種疫苗?這個論據會碰到如下的難題:我們想要以接種疫苗來達成群體免疫的個人貢獻其實很小;群體免疫是否達成,無關乎我們個人是否有所貢獻並接種疫苗。我們在此為了達成群體免疫所做之重要貢獻的可能性,其實微乎其微。那麼,群體免疫或許不是個讓個人承擔疫苗接種義務的理由。


我們不如來看看搭便車這件事應該要避免的狀況。如果有足夠的他人接種疫苗,我們也就應該要接種。在這些狀況下若不這麼做,恐怕構成不公平。因此,我們應該要接種疫苗:正是來自公平對我們的要求。


那麼,接種疫苗是一個公平的義務(Fairnesspflicht)嗎?關於這個接種義務的權利,是身體完整權(das Recht aufphysische Unversehrtheit)。我們可以認為這個權利太重要而使公平成為道德義務的一個理由。我們或許會主張,讓別人建立起群體免疫之公共利益,是不公平的。然而,以疫苗接種來侵害的身體完整權太重要,而不能使公平成為我們必須接種疫苗的理由。


根據筆者的觀點,還有一個理由與此相關。若有人不接種疫苗,就會對那些無法接種疫苗的人來說構成危險。他可能會感染其他人,在新冠疫情之下,可能會導致嚴重傷害,甚至是死亡。


不故意傷害他人,以及當沒有足夠的理由而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承擔傷害,正是屬於毫無爭議的基本道德義務,而後者就是我們將可能致死的疾病傳染給其他人時所做的事情。如果我們不接種新冠疫苗,我們便有所過失於容忍對他人的傷害。既然要避免這個是我們的道德義務,接種疫苗便是我們的道德義務。這不是個對己之義務,毋寧完全是對他人之義務。如果沒有任何辦法可以論證這種對他人的傷害是合理的,這個義務便會存在於任何時候;如果接種疫苗的人所涉及到的代價很低,這個論證理由就不存在了。這不適用於所有人,對有些人來說,接種疫苗的代價很高。


「有些人太年輕或太老而不能接種疫苗,有些人則對疫苗過敏,還有些人會抑制免疫力。疫苗對這些人來說恐怕不安全⋯⋯」


這些可預見的代價證成了將一些人排除在疫苗接種義務之外。我們不必陷自己於危險之中,以不危害他人。但如果這個代價較低,危害第三人便會是使人們具有疫苗接種義務的理由。我們不必要是效益論者(Utilitarist)來支持這項有說服力的主張。我們也應該從非結果論的觀點肯定不傷害他人的道德原則(ein moralisches Nicht-Schadens-Prinzip)。如果對我代價很小,我就不應該對他人造成傷害;因為我不得對他人造成傷害,我便有接種疫苗的道德義務。只要我可能感染他人,義務就持續存在。也就是說,只要沒有群體免疫,就有這個義務。


這個義務符合我們個人自由(persönliche Freiheit)所擁有的價值嗎?如果只關係到自身之健康,我們就不一定要接種疫苗。但這不只是關係到我們自身之健康,毋寧涉及到對第三人可能造的危險與傷害。無論我們的個人自由多麼寶貴,其價值仍不允許我們傷害其他人。如果我們不接種新冠疫苗而可能對其他人帶來危險,我們對其他人負有接種新冠疫苗的責任.....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64期:美容醫學之就醫安全與患者權益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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