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距調解(實務講座)

文章發表:2023/01/03

李詩應

壹、前言

調解程序絕大多數是現場親自所為,只有少數例外情形會採用視訊方式或未親自到場的方式,不論是一方未到場或雙方均未到場的情形來做調解,均稱為遠距調解。在發生不幸事件如44歲洪○○與44歲妻子李○○首度到臺南地院家事法庭離婚調解,李委任某法律事務所律師44歲黃○○陪同,17日下午開庭結束,李女與律師離開臺南地院,走在院檢間道路時,想不到洪男卻開著紅色廂型車從後面衝撞,造成律師黃某與妻子李某2人先後死亡事件後。讓人不得不思考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避免這樣的悲劇。又網路的發達,訊號傳送速度大幅提升,實境技術的提升,都讓遠距調解技術上的可能性大幅提升。國外不乏這方面的探討,而臺灣這方面的探討仍待發展,因此本文就此議題提出探討。


貳、遠距調解現況

本節探討目前遠距調解的情形,又分為調解所有相關作業利用網路情形、盲目撮合及討論式爭議解決。


一、調解所有相關作業利用網路情形

現代人3C產品不離身,利用網路,尤其是社群媒體聯絡的情形,幾乎是無法避免。因此調解的事前聯絡、討論及申請,都是經常會使用到的。至於直接利用網路進行調解程序的情況則還很少,詳見於下。


利用網路申請調解的,目前有不少地方自治團體均可以,如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的線上申請調解服務。可調解事項包括:(一)民事事件;(二)告訴乃論刑事事件;(三)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之民事部分。不受理調解事件為:(一)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佃糾紛;(三)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四)離婚、收養;(五)法律規定不適於調解者。申辦方式則為向本所調解受理櫃檯索取「聲請調解書」用紙或自行至公所網站下載聲請書,書寫完畢後郵寄、傳真、親至調解委員會及線上調解聲請辦理等。


使用視訊服務用於對調解程序有疑問時,也開始有這方面的服務,如報導所謂的「新北視訊調解諮詢」,便是研擬在新北地院管轄的13區調解委員會設置視訊諮詢服務。


二、盲目撮合

臺灣目前沒有這樣的服務,國外有這樣的網站服務,撮合雙方的討價還價,適用於針對單純價格決定的和解模式,屬於討價還價式的調解模式,通常限定出價三次,也有少數不限制出價次數。


三、討論式的爭議解決

討論式的爭議解決通常係親自面對面處理,利用網路視訊調解是少數例外的情況,以下探討這種少數例外的情況。


(一)臺灣規定

現行制度下,只有在家事事件調解且符合以下條件,才有視訊調解的可能。在離婚訴訟中一造當事人如被羈押或服刑中,原則上應將被羈押或服刑中的當事人提解到法院來進行調解,但如果當事人無力支付提解費用或有安全顧慮,且事件性質適當、兩造當事人都同意,同時羈押的監所和法院間有網際網路設備可以進行遠距視訊直接審理,法院如有必要,可以依規定運用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調解。實際利用的案例目前網路公開資訊均查不到,至少可說尚不普遍......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45期:解密毒品危機及其防制對策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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