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抑或受限的醫療?臨床指南使用於醫療過失訴訟的觀察性研究(三)(全球瞭望)

文章發表:2023/09/27

謝宛婷、黃鈺婷

本文上篇載於


五、解決索賠

所有參與者都肯認判例法僅代表整體醫療過失糾紛的一小部分。判例法僅包括非常大量案件中的少數幾個進入審判並作出判決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的任何階段做出放棄或和解的決定:「絕大多數臨床過失案件不會進入審判階段,而指南通常與是否庭外和解以及如何在法庭上陳述案件的決定相關。」


一些參與者認為,在相關情況下遵循實證指南是決定是否提前和解的一個重要因素。在法庭訴訟之前以及訴訟期間,不遵守CGs似乎會促進早期和解:「CGs不是決定性的,但在實務中它們往往被視為具決定性,如果明顯未能遵循指引,該案通常會和解。」


儘管「臨床常識和實務」(clinical common sense and practice)可能支持被告的行為,但不遵循權威指南會被認為是「更嚴重的」和潛在的「過失」。


即使有強有力的證據表明指南之外的治療是適當的,這種情況也並不總是得到辯護,儘管人們認識到「必須考慮到指南的歷史有多長以及任何合理的從業者是否會知道它」。一些法律團隊(無論是被告還是原告)對「過失」的不合理假設,尤其是在訴訟的早期階段,意味著一些索賠案件被認為不值得辯護:「案件往往以醫療專業人員不應在沒有令人信服的理由的情況下背離國家指南來解決。」當NICE或皇家學院的實證指南可用於產科病例以及基層癌症轉診延誤時,更有可能出現這些情況。


我們的研究結果表明,與在訴訟過程中如何將CGs視為和解或辯護的實踐標準相比,在違反法律上義務的法律標準方面,CGs存在差異。在實務中,似乎至少有兩點很重要。首先,不遵循CGs可能會促使有過失的「嫌疑」。如果所討論的CGs是來自權威機構(例如NICE或皇家學院)的既定或公認指引,那麼疑慮似乎會更大。其次,若被告沒有遵守CGs,似乎就不願為其案件辯護。這種不情願的原因之一可能是專家證人的建議。專家們經常表示,若未遵循CGs,他們的立場會受到相當影響,即使未遵循的依據在臨床上可能完全合理(A.S.,直接溝通)。他們認為若訴訟取得進展,則自己會處於不利地位。這種觀點是不幸的,因為它設置了遵循指南的要求,儘管該遵循不一定能在訴訟中為被告辯護。


根據NHS決議的數據,對索賠數量和金額的分析顯示,在2007/08年至2016/17年間,索賠數量幾乎翻了一倍。 儘管以損害賠償解決的索賠比例(約60%)沒有改變,但在此期間,以法庭程序/審判解決的索賠所支付的賠償金增加了近三倍,從5.54億英鎊增加到13.4 億英鎊。對於未經訴訟和解的案件,從4,540萬英鎊增加到9,750萬英鎊,增加了大約兩倍。


數量的天文數字上升是由於醫療過失的「高端」案件獲得了相當大的賠償,特別是那些進入審判階段的案件。在2007/08年至2016/17年期間,未經法庭訴訟的和解增加了兩倍。在此期間,索賠增加了一倍,但進入法庭程序或審判的比例不變。其中一些案件(未經法庭程序)可能已被放棄,或者可能在沒有賠償的情況下解決。它們可能已透過其他管道處理。未經調整的計算表明,該群體的人均支付在大約10年內大致保持不變。 因此,可以想像,10年來人均支付額相對未上升,這在訴訟中似乎是一個有吸引力的建議,以便及早解決那些以不遵守CGs為特徵的案件。


使用CGs作為早期解決案件的決定因素的頻率不是NHS決議收集指標的一個常規面,需要透過文件審查進行定性分析。根據我們的調查和訪談數據,CGs是在審前階段使用的,若不遵循指南,會影響及早解決索賠的決定。這個問題的重要性怎麼強調都不為過,因為它與醫療過失訴訟中的成本控制有關。在決定通過法庭程序以外的途徑解決時,CGs也可能發揮作用。由於該領域的訴訟成本高昂、時間長、壓力大且結果不確定,因此可能會尋求某種形式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以取決於是否遵循了指南,好為所有當事人帶來有效率的結果......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79期:關心則亂──論強制住院與治療之新制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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