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歲兒童於牙醫診所接受局部麻醉後猝死案(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3/11/27

黃浥昕 編譯

令和2(わ)年第1020號    業務上過失致死被告事件
令和4年3月25日    福岡地方裁判所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本案為一起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被告Y本身為牙醫及A兒童牙醫診所的院長,負責管理A診所的診療業務。2017年7月1日,A診所的兼職C醫師在對死者B(當時2歲)進行蛀牙治療時,使用以利多卡因(Lidocaine)為主要成分的局部麻醉劑,導致B急性利多卡因中毒,雖緊急轉送至他院,仍於7月3日午後因缺氧性腦病變死亡。當日下午的診療經過如下。



下午18時左右,父母帶著B離開A診所,前往附近的H醫院。截至下午18時15分左右,B雖有自發呼吸,但體溫達到攝氏41.9度,臉色蒼白,四肢末梢感覺冷,意識水平為JCS III-300(即使受到刺激也不會睜開眼睛,對疼痛刺激無反應),並出現持續性抽搐,病情危篤。兒科醫生立即進行救命治療,包括使用氧氣面罩進行氧氣供應,注射抗抽搐藥物等。


儘管經過H醫院的搶救治療,B的病情依舊沒有好轉。7月2日凌晨1時多,B被緊急轉送到E醫院,並繼續接受治療。7月3日下午12時29分左右,B在E醫院去世。


二、被告主張與爭點

辯護人表示,B陷入缺氧性腦病變的原因並非急性利多卡因中毒,假使真為急性利多卡因中毒,Y也曾透過視診等方式進行過適當的狀況確認,當時在A診所並無發現B有異常。因此,Y無法意識到B陷入急性利多卡因中毒,也無法預見到死亡結果,主張B無罪。


本案爭點有三,B陷入缺氧性腦病變的原因是否為急性利多卡因中毒(爭點一),Y是否意識到B有可能陷入包括急性利多卡因中毒在內的併發症,且若置之不理可能導致死亡(爭點二),以及Y若有採取適當措施是否可以避免B死亡(爭點三)。


三、判決經過

福岡地方法院(2022年3月25日)判決,由於Y怠於履行職務,未注意到B已陷入急性利多卡因中毒的狀況且未採取搶救措施,才會導致B惡化為缺氧性腦病變死亡。若Y有採取適當措施,就可以避免B死亡。Y構成了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2年。


四、相關法律規定

日本刑法第211條前段(業務過失致死傷罪):因怠於業務上必要之注意致人死傷者,可處5年以下懲役、監禁或100萬元以下罰金。因重大過失致人死傷者,亦同。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82期:勞動疫化論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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