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職盡責地抗拒死亡:病人獲得挽救生命的緊急救治權(一)(全球瞭望)

文章發表:2024/03/01

Edward Lui 著/陳怡君 編譯

本篇中譯自Oxford University Press授權繁體中文

壹、引 言

本文所探討的問題可以簡述如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第12條保障健康權,該條指出:「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這項權利是否包括更具體的挽救生命的緊急救治權?倘若如此,該權利是否應在國內法院審理?這些問題顯然相當重要,他們可能能為貧困的病患帶來更急需的保護,而且在文獻中,這些問題也沒有被直接地討論過。本文將提出兩個主張來回應前面所提出的問題。首先,制定健康權有許多途徑,但無論我們採取哪一種途徑,病人獲得挽救生命的緊急救治權仍舊是健康權的必要構成部分。其次,我們應討論第一個主張帶來的影響。有傳統觀點認為,社會經濟權不應在國內層級審理(意即不應納入該權利)。這種觀點—只要它涉及到挽救生命的緊急救治權—就應當被反駁。因此,即便我們假設社會經濟權不應在國內法中被強制執行,挽救生命的緊急救治權也應被視為例外:其應當在國內法院中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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