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自家騎樓該當何罪?
文章發表:2025/01/25
車停自家騎樓該當何罪?
摘要
以台灣「檢舉達人」之本土現象為中心,說明行政法「裁量」概念於此之適用。
關鍵詞: 證據能力 、 裁量怠惰 、 行政裁處法定原則 、 行政裁處便宜原則 、 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本文目次
壹、爭點
貳、解析
參、結論——立法論上的解決
貳、解析
參、結論——立法論上的解決
本文試讀
壹、爭點
一、檢舉魔人檢舉照片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二、騎樓在交通法上之地位如何?
三、警察必須對檢舉人有所交代嗎?
四、機關對交通違規行為的裁量範圍為何?
五、人民可否主張免罰?
二、騎樓在交通法上之地位如何?
三、警察必須對檢舉人有所交代嗎?
四、機關對交通違規行為的裁量範圍為何?
五、人民可否主張免罰?
貳、解析
一、檢舉照片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拜現代科技之賜,有相機功能的手機,已成為一般人的日用配備。但相機通常的功能是記錄自己經歷的事物,用以拍照他人的行為,作為檢舉違規行為之用,會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的問題。
檢舉人不論使用手機或行車記錄器所記錄到他人「違規」行為之照片,作為檢舉他人違法行為之證據,係屬蒐集他人社會活動,應受個資法的規範。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換言之,除非有正當的目的且必要,否則不可以任意蒐集他人個資,此為個資法上的帝王條款:「目的拘束原則」。此一原則在同法第11條第3項有進一步原則性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換言之,不符合正當目的而蒐集他人資料,其所蒐集之資料應主動刪除,且不得利用該資料。
(本文未完)
檢舉人不論使用手機或行車記錄器所記錄到他人「違規」行為之照片,作為檢舉他人違法行為之證據,係屬蒐集他人社會活動,應受個資法的規範。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換言之,除非有正當的目的且必要,否則不可以任意蒐集他人個資,此為個資法上的帝王條款:「目的拘束原則」。此一原則在同法第11條第3項有進一步原則性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換言之,不符合正當目的而蒐集他人資料,其所蒐集之資料應主動刪除,且不得利用該資料。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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