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舊優生保護法2024年最高法院判決(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5/06/18

黃浥昕 編譯

令和5年(受)第1323號、令和5年(受)第1319號、
令和4年(受)第1050號、令和4年(受)第1411號、
令和5年(オ)第1341號國家賠償請求事件
令和6年7月3日最高裁判所大法庭判決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舊「優生保護法」是日本戰後最大的人權侵害事件,日本政府基於優生學概念,只要本人或配偶患有遺傳性精神疾病、身體疾患或畸形,醫師認為有必要下即可強制進行「優生手術」(絕育手術),條文中雖規定「需經本人或配偶同意」,但「精神疾病者不在此限」。又,「若因身體或經濟因素可能導致繼續懷孕或分娩對母體產生危害,在本人患有精神疾病或智能障礙的情況,只要配偶同意即可執行人工流產手術(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該法雖於1996年廢除,但因政府長期堅稱絕育手術合法,大眾對接受優生手術者的歧視與偏見,使提起訴訟所需的診斷書等資訊逸失或難以入手,加上障礙者家庭弱勢等因素,皆使受害者處於提起訴訟不利的環境當中。2016年日本政府所主張除斥期間20年到期後,才陸續有受害者發聲,政府雖於2019年支付每名受害者320萬日圓的一次性賠償金,卻未以承認國家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為前提。受害者陸續於各地提出訴訟,主張違憲與除斥期間的適用上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本文將2024年最高法院對先前五案之合併審理內容,茲統整如表1所示。

表1 日本舊優生保護法相關時間表

二、受害者主張

第一,本件具有特殊性,是戰後最大的人權侵害事件,亦屬於可能構成國際法上的犯罪的非人道且殘忍的行為,與一般的不法行為或國賠案件重大性截然不同。這種前所未有的人權侵害案件中的法律解釋或判斷,並不會對其他案件產生影響,應考慮此點進行判決。

第二,本件不應適用除斥期間。國家始終不承認過錯,致使優生手術受害者長期被貼上不人道且歧視性標籤,在1996年法令廢除後國家對受害者的救濟始終消極應對,直到2018年的仙台訴訟之前,從未有過相關的國賠訴訟,許多受害者連申請最基本的「診斷書」都被多家醫院推來推去,導致行使權利極其困難,更多的人因自身殘疾,長期以來並不知曉自己接受的實際上是絕育手術,加上大眾對接受優生手術者的歧視與偏見,家庭的恐懼心理等,皆使受害者處於取得提訴所需的資訊或獲得相關諮詢機會極度困難的環境當中。

第三,對受害者的補償不足。生殖功能的永久喪失相當於重度後遺障礙,320萬日圓的一次性賠償金顯然過低,無法充分補償受害者的損失。

三、判決經過

最高法院將札幌、仙台、東京、大阪等五案合併審理,此五案於二審時除仙台高院認為適用「除斥期間」,其他四高院皆認為不適用「除斥期間」。最高法院(2024年7月3日)裁定舊優生保護法違憲,受害者不適用「除斥期間」規定,仙台一案發回更審......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103期:失能與保險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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