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刑事法】婦產科診所CPR案(學習式判解評析)

文章發表:2026/07/22

  •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醫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 引用法條:刑法第284條;刑事訴訟法第158-3條、第158-4條、第159條、第159-1條、第159-4條、第160條、第202條、第206條、第208條、第369條

急救與重傷害

王宗倫、林書慧

壹、事實概要

甲○○係址設臺北市A婦產科診所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甲○○於2010年6月21日上午10時32分許,在A婦產科診所手術室內,為病人乙裝置子宮內避孕器Mirena(中文名稱:蜜蕊娜,下稱避孕器)時,在病人乙同意及病人以前於2009年4月15日門診記錄診斷為子宮腔內黏連之病史情況下,以靜脈注射方式,施打麻醉藥Valium 10mg、Demerol 50mg、Citosol 3cc(75mg)後,植入避孕器,同日上午10時45分許,避孕器植入手術完畢,開始喚叫病人乙,發現病人乙無反應且血氧濃度、心跳、血壓各數值持續下降,雖於10時47分給予升壓劑(Adrenalin)乙支,並進行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及另請護理人員丙○○撥打119呼救。除驟請病人乙之夫丁○○進入手術室,協助將病人乙抬挪至恢復室地板,而於此挪動病人乙期間,中斷施行CPR外,於10時54分許,聽聞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中崙分隊及永吉分隊消防救護人員陸續到場,更中斷施行CPR而至恢復室走廊帶領消防救護人員至恢復室。病人乙經前揭消防救護人員接手急救時已呈現未測得頸動脈脈搏、無意識之狀態,乃對病人乙施以CPR、插管、施打強心劑、電擊及靜脈注射,並送往B醫院急診,後經B醫院醫護人員急救後幸恢復心跳、血壓。惟病人乙已因腦部缺氧受有認知功能受損之普通傷害(雖造成認知功能受損,但復健後動作控制正常,注意力尚可;動作及基本日常生活能力正常,可一般對話,口語及閱讀理解正常,書寫能力尚可,找字困難現象改善,尚未達不治或重大難治之重傷害)。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201705 (7期):專科護理制度的美麗與哀愁  閱讀全文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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