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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契約立法之比較研究(二):近期DCFR及德國民法修訂之分析【醫法新論】 試閱
並列篇名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Medical Contract: Analyses on Recent Amendments of DCFR and German Civil Code
作者
                                    
                                中文摘要
                                    2009年由歐洲學術團體所構建之「共同參考架構草案」(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 DCFR),亦於其第四編(Book IV)特別契約、Part C勞務契約中,以第8章「醫療」(下稱該章)獨立規範醫療契約之相關內容,其條文共11條(第101~111條),於架構上可區分為數個區塊,分別規定醫療契約之定義及當事人(第101條)、醫療提供者之主給付義務及注意標準(第102~104條)、說明義務與告知後同意(第105~108條)、病歷紀錄(第109條)、債務不履行之救濟(第110條)及機構責任(第111條)等。茲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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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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