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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民事法】拔牙併發頸椎動脈剝離案:醫療契約定性、事實說明自己法則、表現證明法則【學習式判解評析】 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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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Law in Medical Malpractice] Tooth Extraction Complicated by Dissecting Carotid Artery: nature of medical contract, res ipsa loquitur, prima fac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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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醫字第5號民事判決
引用法條 民法第184條、193條、195條、227條、227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原告於2005年4月1日由被告實行拔牙手術,於被告施打麻醉劑數分鐘內即出現頭痛、暈眩症狀,隨即喪失意識,經送H醫院急救後再轉T醫院,經診斷為「椎動脈剝離併腦幹中風暨蜘蛛膜下腔出血」,而成為永久性植物人。原告方主張因被告注射麻醉劑量、方式不當等過失,遂提訴請求損害賠償。
起訖頁
11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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