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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比較法的學說及實務看醫療過失【書齋】 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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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醫療過失是論斷醫療民事責任成立與否之關鍵要件,亦是臺灣醫療法歷次修法之重點。觀諸晚近比較法上認定醫療過失之趨勢,如英美法所採之「理性醫師」注意標準、德國法所採之「專業水準」、抑或日本法及臺灣法所採之「醫療水準」,皆係規範性、相對性的注意標準,須依個案情節而為調整。亦即,法院於認定醫療行為是否具有過失時,須考量醫療常規、鑑定意見、病人之特殊情狀、醫師診療行為之風險及未為診療之損害、診療之益處及成本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之。再者,醫療糾紛之爭點甚為龐雜,有與檢查相關之醫療糾紛、與診斷相關之醫療糾紛、與治療相關之醫療糾紛、與醫療機構之組織設備相關之醫療糾紛,亦有與違反告知說明義務有關之醫療糾紛。此等不同糾紛類型可能涉及之過失態樣不盡相同,醫師於相關醫療過程中之專業裁量亦有差異,難以有統一之注意標準。凡此,皆使法院於認定醫療過失上相對困難,亦增加判決結果之不確定性。建構明確且具備法安定性之醫療過失判定體系,將醫療爭議予以類型化,或許係一可行之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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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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