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1711 (13期)

201711 (13期)

201711 (13期) 企劃導讀

醫療糾紛(以下簡稱醫糾)一直是執業醫師揮之不去的夢魘,兩年前,眾所矚目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以下簡稱醫糾法)雖因各界共識不足而未能三讀,但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於2016年7月施行,各地醫療機構之院內關懷、醫師公會與衛生局調解等訴訟外爭端解決之努力未曾鬆懈,而衛生福利部更推出所謂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且臺南、臺中、彰化地檢也著手試行偵查中(前)調處等,足見法界與醫界先進仍繼續為改善醫師執業環境而殫精竭慮。據悉,衛生福利部整理各界對醫糾法之意見去異求同後,擬推出「醫事爭議處理法」草案,為使讀者迅速掌握此議題,特別安排本期企劃。於〈醫療過失刑罰化之現況與變革〉一文中,吳志正助理教授解析近十餘年來臺灣醫療刑罰化之法實證資料,並以之為基礎檢討減輕訟累的可能途徑。作者認為由實體法上節制醫療過失刑罰化之做法,不僅實益不高且無助反害,由程序法上節制自訴途徑亦非短期可蹴,現階段為減輕醫糾訟累較為可行之方式會是加強病安,以及降低醫糾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之可能性,而此與醫事爭議處理法草案之內容若合符節。

陳怡局長、許嘉龍檢察官及曾昭愷檢察官於〈臺南地區偵查中(前)醫療糾紛處理方案之構思〉一文中,聚焦在偵查中及偵查前的醫糾事件,透過實際上具有初步鑑定功能的調處機制,避免案件進入刑事偵查程序,就已進入偵查程序之案件,也盡可能使其回流至調處程序。此處理方案使醫糾在尚未進入司法程序前已有相當程度之真相釐清,即使醫糾因調處不成而進入司法程序,亦因前階段有專家協助而有良好的偵查基礎。

林萍章教授於〈醫事爭議處理法的再出發〉一文中,說明此次醫事爭議處理法草案以「病人權益保障」為核心所建立之關懷小組、初步評析、調處前置原則等。作者強調醫院內專業關懷小組有助於了解醫療爭議之真實,降低醫療訴訟;於調處前,有公正第三者提供專業評析,常可消弭爭議,緩解醫病雙方認知落差,達到了解真相止紛消訟之效果;而調處應包含刑事自訴及非告訴乃論之罪,將有助於減少訟訴源,並減少社會成本與司法資源之浪費。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鄰國南韓歷經長達23年的法案研議及推動過程,於2012年9月正式完成醫療爭議訴訟外調解機制立法,統一規範醫療爭議處理之專責機構,集合調解、鑑定、仲裁、補償功能於一身。劉靜婷護理師、沈若楠組長、陳文雯執行長與黃鈺媖律師於〈韓國醫療事故補償及醫療爭議調解法初探〉一文中即就此作初步介紹,探討其醫療爭議處理機制之沿革,並針對法案中之規定進行評析,並探討該立法對臺灣之啟示,期能作為臺灣未來建構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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