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2604 (114期)

202604 (114期)

202604 (114期) 企劃導讀

本期企劃:網路醫療資訊治理與法律責任

隨著人工智慧(AI)技術的廣泛運用,影片製作已非難事,只要鍵入文字或提供照片,AI軟體即可生成真偽難辨的影片。近期有YouTube頻道以虛擬醫師形象製作短片並散布不實醫療資訊,衛生福利部對此表示將釐清影片製作者是否具有醫師身分,此類行為業已違反醫師法與醫療法等規定,並可能構成詐欺犯罪。事實上,在網際網路普及的今日,大量資訊充斥民眾的日常生活,民眾如遇有醫療需求,除於社群平臺或AI軟體主動查詢外,社群或AI軟體透過演算法更會自動向民眾推播相關醫療資訊,此時應如何檢索並篩選出安全有效的來源,遂成為確保自身生命、身體與健康等權益之關鍵。有鑑於此,本期企劃以AI時代的網路醫療資訊篩選為核心,依序探討線上醫療諮詢之適法性、醫師從事醫療廣告所應注意之事項、以及以虛擬醫師形象散播錯誤醫療資訊影片之責任等,俾利網際網路上各類形式醫療資訊法律責任之論處。

黃偉琳律師於「線上醫療諮詢之適法性:在科技、醫療與法律三者交織下談起」文中,首先提及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將適用通訊醫療對象由原先5類大幅放寬至10類,象徵我國醫療法制正式從「診間物理空間」擴展至「雲端數位場域」,自此展開探討AI問診在現行法制下之容許性與醫療過失責任之歸屬,認為AI問診尚未具備獨立「診察」之法定地位,縱使技術上能判斷病情,但僅能扮演輔助角色,最終仍須由醫師親自診察、分析判讀並負終局責任;惟若因AI演算法缺陷或設計瑕疵致提供錯誤資訊,間接加損害於病人,病人可依《消費者保護法》向AI系統開發商請求賠償。

臺灣於2025年底爆發「AI虛擬醫師陳志明」事件,影響民眾對正規醫療體系的信賴,震驚醫界。韓政道老師於「AI虛擬醫師冒用醫師名義之法律規制—以醫師法第7條之2為中心」文中,探討以AI虛擬醫師冒用醫師名義之行為,是否得作為醫師法的裁處對象?作者認為,若已涉及詐欺取財、導流牟利,現行法下仍有適用空間,不存在處罰漏洞;但針對虛擬醫師外觀與名義對外傳播醫療資訊時,是否構成醫師法第7條之2的「使用醫師名稱」及責任主體認定上均可能面臨解釋困難。作者進而主張,主管機關應從事前平臺揭露、標示與下架機制,以及修法與提高裁罰金額等兩個面向,建立完整的應對機制。

網路的普及與社群平臺高度發展,網紅醫師透過個人粉絲專頁、影音頻道或即時直播發表醫療相關內容甚至代言,屢見不鮮。於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後,醫師雖得以刊登醫療廣告,惟內容與方式仍須受醫療法第85條及第86條規定拘束。但醫療資訊與一般商品廣告畢竟不同,翁乃方律師於「社群時代下醫師從事醫療廣告之法律界線:內容管制、宣傳方式與專業自律」文中,認為醫療廣告之核心價值並未因憲判字判決開放醫療廣告主體而改變,準此,醫療資訊之公開傳播,始終必須以專業誠信與公共健康為前提,在言論自由保障下,醫師之責任並非減輕,而是轉化為更具自律性的行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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