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2607 (117期)

202607 (117期)

202607 (117期) 企劃導讀

打造友善之醫療執業環境

據統計,2024年醫療暴力通報共444件,數量創5年新高,急診室為醫療暴力事件發生之主要場域,並以言語暴力為最多。事實上,為因應醫療暴力事件,我國先後積極修正醫療法第24條與第106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式,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涉及刑事責任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此外,衛生福利部為杜絕醫療暴力事件發生,亦訂有醫院發生滋擾醫療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案件通報與處置標準流程、危害醫院醫療安全之應變流程指引等機制,不再姑息醫療暴力事件之行為人。

為打造友善醫療場域,本期企劃將依序為讀者解析醫療法第106條與刑法規定在醫療暴力事件之適用、醫事人員名譽權保護與網路評論間之權衡、醫療院所霸凌事件之防治,醫療院所性騷擾事件之防治,以及其他國家如何因應醫療暴力事件。盼每位追求病人安全而辛勤付出之各醫事人員,也能確保其自身執業安全。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陳俊榕副教授於「醫療暴力事件之防治—解析醫療法與刑法規定之適用關係」中主張從醫療法相關規定的修法歷程可知,對於醫療暴力事件的防治,已從行政罰走向行政罰與刑罰併行,並透過抽象危險犯的立法來強化醫療安全。由於實務界對醫療法與刑法相關犯罪的保護法益有不同理解,可能導致醫療法作為特別法的保護目的無法充分發揮。

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教授於「妨害名譽罪對醫事人員名譽權之保障及其界限」文中主張對於醫療人員的言語侵害,一向佔據醫療暴力的最大宗,但除非言語已達於強暴、脅迫或恐嚇之程度,否則,就僅會涉及妨害名譽罪,即公然侮辱與誹謗罪。本文即以在網路對醫療人員之評論,來為妨害名譽罪的處罰界限。

臺大法律系徐婉寧教授於「論醫療院所霸凌防治之雇主責任」探討於新修正之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下,醫療院所雇主防治職場霸凌與不法侵害之法律責任。新法雖明確界定霸凌定義並課予雇主事前與事後防治義務,但在缺乏社會共識與規範密度不一的情形下,實務判斷仍具挑戰。本論文期能為醫療機構建構友善職場環境提供相關法制指引。

醫療場域中的性騷擾事件,因專業階層、訓練依附及醫病互動等特性,而具有不同於一般職場之複雜性。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性別平等委員會于政民主任委員於「醫療院所性騷擾之防治與雇主補救義務—兼論醫療場域之制度困境」探討醫療院所之性騷擾防治與雇主補救義務,分析制度信任不足、補救措施未落實及形式性合規等實務困境,並主張透過可信賴之申訴機制、可執行之暫時措施及制度透明化,以提升防治成效。

《月旦醫事法報告》編輯組廖煜堯律師與游宗翰律師於「後記—從比較法視野鳥瞰他國如何因應醫療暴力事件」提出美國雖未特別以聯邦法規因應醫療暴力之犯罪行為,然部分州則採取提高刑度之方式,強化對於醫療從業者之保護;英國在2022年也將刑度自12個月上調至2年。至於日本雖未見針對醫療暴力事件之專法,然厚生勞動省已放寬對於醫師法第19條有關「正當事由」之定義,當患者有破壞醫病信賴關係之迷惑行為且無緊急處置之必要,醫師得解免於應召義務,拒絕為病人診察治療之請求。

另,本期《月旦醫事法報告》學習式判解評析「醫師查房被攻擊案 醫療暴力之不法本質與證據」透過美、日、臺之比較法制分析,評估醫療暴力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與「醫院警力常駐化」之行政法上成本效益(CBA)。同時立足於2026年人工智慧基本法之施行背景,探討AI暴力預警系統於「預防性行政」上之法律授權與人權限制,期能建構刑事、行政與科技三位一體的韌性醫療安全防護網。

提出一個有趣議題:德國經驗顯示,高度隱私保護未必能換得更安全的醫療環境。法律上極度保護隱私,使得醫院內部幾乎沒有監視器的德國卻在醫療暴力方面不僅是歐洲的前段班,在診間與急診室的肢體衝突強度與韓國不相上下;其醫療暴力的總數與醫事人員肢體受傷的嚴重度,都顯著高於日本。

杜甫《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醫療暴力研究最終目的不是加重處罰,而是建立安全執業環境;保護醫事人員;讓病人得到穩定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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