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視雷射致圓錐角膜案(定讞)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462號
裁判日期
20170628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審別
更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病患A於1999年12月24日至甲診所由B醫師施行雷射近視手術,A主張B醫師於就診 當日術前檢查後即手術,未於1星期複診後再判斷,B醫師顯未善盡術前檢查之注意義 務。又手術時將角膜基質厚度削減過薄,致雙眼視力逐漸模糊,嗣至乙醫院認係產生圓 錐角膜,後經配戴硬式隱形眼鏡矯正及2006年7月31日、2008年4月17日分別接受右眼、 左眼角膜移植手術。是B醫師違反醫療常規而有過失。
主旨
關鍵字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眼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其他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部分勝訴(診所應給付40萬2,709元)。
二審:患者敗訴(原判決關於命醫師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三審:醫師敗訴(廢棄原高院判決駁回醫師給付。)
更一審:患者部分勝訴(診所應再給付31萬10元加上一審已判賠40萬2,709元,尚未確定)。(侵權行為請求權罹於2年請求權時效【慰撫金包括在內】)
三審: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