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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所得稅法令個人出售由配偶繼承且贈與之房地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個人出售由配偶繼承且贈與之房地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文章發表: 2019/01/10

【函令字號】財政部107.10.31台財稅字第10704604570號令

【函令內容】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符合本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第1點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原因,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依此,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如係配偶於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且係被繼承人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比照本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第1點第2款、第2點至第4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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