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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財產稅法令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團體或機構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規定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團體或機構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規定

文章發表: 2019/04/16

【函令字號】財政部108.02.25台財稅字第10700666800號令

【函令內容】

一、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土地,比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房屋,以參與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均設於公立學校為限,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二、修正本部102年10月9日台財稅字第10200621790號令及103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300620070號令,刪除「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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