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益信託贈與案件,以受益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所涉信託期間之認定 ◆——
【函令字號】
民國113年7月1日台財稅字 第11300500880號令
【函令內容】
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其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即確定他益信託),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課徵贈與稅。該信託契約以受益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未具體明定信託期間,或信託期間約定至受益人死亡時止者,於依同法第10條之2第2款至第5款規定計算應課徵贈與稅之信託利益權利價值時,信託期間得以信託契約訂定時內政部公布之最近1年全體國人平均餘命認定。
【函令析要】
一、他益信託的贈與稅課稅方式
贈與稅是對無償移轉所課徵的稅法,稅基的計算理論上應依移轉財產之價值認定。按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而設定信託,並以非委託人為受益人之行為亦屬無償移轉財產與受益人,按遺贈稅法第5條之1,應於設定信託時課稅。但困難在於他益信託若為相當期間之給付,其贈與財產之價值難以在贈與時確定。
故於遺贈稅法第10條之2的第2款至第5款規定:「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也就是說,按照每年的信託利益來折算為現值。但由於在孳息他益的情況,每年的孳息無法確定,故以郵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來計算折現值。
二、給付至受益人死亡
但前開計算方式有一個問題,就是股利通常較郵政儲金固定利率為高,所以有被實質課稅予以調整的風險。
這在過往的許多股票自益孳息他益信託中,均被認為信託設定人可得知孳息發放之金額與時點,故以相當於實際領取後贈與之經濟實質予以調整並補稅......(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82期:中國大陸不動產法律與稅制探討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