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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財產稅法令他益信託贈與案件信託期間之認定不屬於銷售額

他益信託贈與案件信託期間之認定不屬於銷售額

文章發表: 2024/11/12

吳俊志

  • 晨心法律事務所律師
  • 補習班財稅法講師

——◆ 他益信託贈與案件,以受益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所涉信託期間之認定 ——

【函令字號】

民國113年7月1日台財稅字 第11300500880號令

【函令內容】

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其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即確定他益信託),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課徵贈與稅。該信託契約以受益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未具體明定信託期間,或信託期間約定至受益人死亡時止者,於依同法第10條之2第2款至第5款規定計算應課徵贈與稅之信託利益權利價值時,信託期間得以信託契約訂定時內政部公布之最近1年全體國人平均餘命認定。

【函令析要】

一、他益信託的贈與稅課稅方式

贈與稅是對無償移轉所課徵的稅法,稅基的計算理論上應依移轉財產之價值認定。按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而設定信託,並以非委託人為受益人之行為亦屬無償移轉財產與受益人,按遺贈稅法第5條之1,應於設定信託時課稅。但困難在於他益信託若為相當期間之給付,其贈與財產之價值難以在贈與時確定。

故於遺贈稅法第10條之2的第2款至第5款規定:「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也就是說,按照每年的信託利益來折算為現值。但由於在孳息他益的情況,每年的孳息無法確定,故以郵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來計算折現值。

二、給付至受益人死亡

但前開計算方式有一個問題,就是股利通常較郵政儲金固定利率為高,所以有被實質課稅予以調整的風險。

這在過往的許多股票自益孳息他益信託中,均被認為信託設定人可得知孳息發放之金額與時點,故以相當於實際領取後贈與之經濟實質予以調整並補稅......(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82期:中國大陸不動產法律與稅制探討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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