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判決:財稅

文章發表:2021/06/04
早期,於稅務訴訟中,我國實務見解以判例形式發展爭點主義,亦即法院審理範圍限於納稅義務人於復查所提出之理由及證據;對於既判力客觀範圍之界定,亦限縮於經過法院審理之部分。後續實務見解對於爭點擴大理解,認為具有上位、派生關係,或者高度關連性之爭點,亦同受遮斷。以上雖係基於稅務訴訟之特性所為之制度安排,惟終究欠缺法之明文,更有過度限縮納稅者爭訟權利之虞。......

文章發表:2021/05/21
被繼承人乙死亡,其繼承人(配偶)甲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列報遺產總額 2,600萬餘元,稽徵機關卻依查得資料,將乙生前向A、B、C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 險保單之價額、保險給付共計5,300萬餘元計入「其他遺產」,核定遺產總額 8,000萬餘元,課徵應納稅額2,000萬餘元,並處漏稅罰鍰1,500萬餘元。......

文章發表:2021/05/14
稅法上部分的租稅減免規定,其原因可能並非是租稅優惠,而是根本未發生負擔能力的變動,例如所得稅法第3之3條關於信託而移轉財產,不課徵所得稅的規定即是一例。在本案中,因為企業合併分割所產生的土地移轉,理論上移轉前後總負擔能力都未發生變動,因此在企併法第39條第1項第5款上的法律效果為「記存」土地增值稅,並於再次移轉時補徵。......

文章發表:2021/04/29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 規定,房屋或土地之持有期間乃「完成移 轉登記之日」起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 止,則「完成移轉登記之日」原則上係指 房屋原所有人於訂定銷售契約前之最近一 次「移轉登記日」。惟房屋或土地銷售契 約因故解除時,而由原所有權人重新取得 不動產,則「移轉登記日」究竟應如何起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