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判決:會計

文章發表:2022/02/25
匯兌業務在我國為特許業務。依據我國法院見解,凡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或如行為人接受客戶匯入之款項,在他地完成資金之轉移或債權債務之清理者,無論是否賺有匯差,均可能落入銀行法之管制。未經許可而辦理匯兌業務,將可能面臨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刑事責任。其中,該條後段設有加重處罰條件規定:「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

文章發表:2022/01/28
我國勞動基準法就勞工之解僱採取原因法定原則,即雇主僅得於符合勞動基準法11條及12條之特定情形時,始能合法解僱勞工。惟在企業進行併購活動而造成雇主之主體變動時,勞動關係應如何處理,勞動基準法於第20條另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文章發表:2022/01/07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了「加重法定刑」的要件。該等加重刑度的設計是在2004年所增訂。之後立法者在維持「加重要件」設計的同時,也先在2018年將加重要件的文字,從原始的「犯罪所得」變更成「因犯罪所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語,並於2019年中豐富了修法理由。參照2018年的修正理由,......

文章發表:2021/12/03
要保人若未盡據實說明義務,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契約,但如已先口頭告知該招攬業務員,保險公司是否仍能解除契約?又若當事人誤認保險契約已解除,而僅以侵權行為向保險公司起訴請求,晚於訴訟進行中才追加依保險契約請求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