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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納稅不取巧,守法盡責又安心

文章發表: 2020/12/29

燭光︱任職國稅局

近月以來,媒體大肆報導2件知名連鎖公司逃漏稅捐之案件,讓租稅逃漏議題再次受到重視。事實上,這些被媒體批露的逃漏稅捐案僅是冰山一角,由於我國國稅局僅有行政調查權,對於重大逃漏稅捐案件仍有賴調查局之協助,然中華民國憲法既賦予國民應盡納稅義務,誠然納稅人以不取巧的方式納稅才是上策。

綜合所得稅常見之逃漏類型

長年以來,扶養其他親屬在積非成是之下,許多納稅人認為只要填寫「切結書」就可以申報其免稅額,卻忽略法律之規定及該切結書上之文字,如:「確實同居一家」、「確實受其扶養」、「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等語。隨著技術進步,現行稽徵機關已可透過「就醫紀錄」、「學籍資料」等判斷該其他親屬與納稅人間是否同具備大法官解釋所稱同居一家的客觀事實,舉例來說,其他親屬生活重心在桃園,但納稅義務人本身之工作地及居住地均在新北市,則難以認定兩人具備客觀同居一家之事實。

其次「列舉扣除額」之『捐贈』項目,按民法第40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故捐贈必須是『無償行為』。在稽徵實務中,包括光明燈、安太歲、契孫、超薦法會等等,都屬具對價之行為,依法不得申報減除。然而,有些寺廟的收執聯會將其收款項目及金額分為兩部分紀載,部分納稅人為了增加列舉扣除額,而將載有寺廟收款項目之部分撕除。

此種以「人為方式」製造出讓稽徵機關誤信其為真的效果,有「使用詐術逃漏稅捐」、「偽造文書」、「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可能,惟稽徵機關對上述情況都僅有剔除補稅而已。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常見之逃漏類型

現行個人房地合一申報書之設計,將取得之費用併入取得成本計算,創造出5%移轉費用的租稅規避空間,使部分以出售房屋為目的納稅人,透過取得不實憑證以墊高取得成本之現象,常見方式包括虛列仲介費、裝潢費。

近月以來,筆者陸續查獲納稅人檢附超過6%之仲介費及非仲介業者開立之仲介費發票。前者依「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經營仲介業務者,其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金額6%,若違反規定,稽徵機關將通報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查核,只要查核屬實,該房仲除了必須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外,還會有6萬到30萬元之罰鍰;後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及第32條規定,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將處10萬至30萬元之罰鍰並禁止營業,此等仲介業務經筆者函詢主管機關,係屬應經許可之行業,並非營業人在營業稅之稅籍登記中登記有「其他」項目就能經營之項目。

至於裝潢費,由於營業稅的稅率僅有5%,相較於操縱土地漲價總數額需繳納20%的土地增值稅更具誘因,從而近期亦查獲不動產所有人聯合營業人開立不實裝潢發票之情事,此等行為係屬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罪行為,依台財稅第780195193號函,應視情節依刑法偽造文書罪、詐欺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或43條規定辦理。

專門職業人員涉嫌幫助逃漏稅之規定

有關逃漏稅罪之規定,在稅捐稽徵法第41條訂有明文,倘稅務人員、律師、會計師及其他合法代理人(如記帳士、地政士)有教唆或幫助逃漏稅者,將加重刑責至1/2。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任何非法的租稅操作,稽徵機關都會加以稽查,提醒納稅人切勿貪圖租稅上之不正利益逃漏稅捐。

若民眾欲向稽徵機關檢舉他人逃漏稅,務必具名並檢附具體事證,稽徵機關對於人民檢舉逃漏稅均有設置專門窗口,對檢舉人之個人資料亦予以保密,包括承辦人及各級長官在內,不會有人知道檢舉人是誰,故民眾無須擔心個資外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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