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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範體系、實務發展、法學方法—(影音線上版)
| | 【作者】 | 王澤鑑.詹森林 |
| 【書 號】 |
6K0227AM0 |
| 【出版社】 |
元照出版公司 |
| 【出 版】 |
2026/04 |
| 【版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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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ISSN】 |
【定 價】1500 元 | | 【特 價】142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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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活動 |
| .(202607)影音任選2場$1,499元、3場$1,9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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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介 |
發表日期:2026年04月25日 影片長度:2小時約05分
內容簡介
主講人
王澤鑑|中研院院士 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與談人
詹森林|政治大學法學院 講座教授  
【講座介紹】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做成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裁定,肯定法人亦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引起學界及實務界對於此議題之關注。本講座自該大法庭裁定談起,探討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之內涵、範圍及可請求之主體;而後進一步以近期實務判決有關寵物遭侵害、孫子女過世請求慰撫金等案件為例,結合實務及學界專家共同討論,評價該等判決論理之合適性,並闡釋請求權基礎之重要性。
【講綱】
主講人:王澤鑑
一、問題提出
- 損害賠償制度
- 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的區別及賠償方法
二、規範體系的建構
- 非財產上損害的金錢賠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
- 規範目的
- 規範體系
- 請求權基礎與案例思考
三、侵權責任
- 民法第 194 條:不法致人於死
- 民法第 195 條:人格法益與身分法益
四、債務不履行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民法第 227 條之1
- 旅遊契約「時間浪費」:民法第 514 條之8
五、實務發展
- 意思決定自由人格法益的創設
- 寵物受侵害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法人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六、結論
- 體系建構及實務發展
- 法學方法的課題:前理解與方法選擇
- 請求權基礎及案例研習
主講人:詹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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