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甲之系爭地(由農舍提供地分割出)與農舍坐落地(合稱農業用地)不僅存有面積緊密性(須總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始得申請興建農舍,故而主管機關應自行撤銷系爭地係於2004年10月5日之核准分割處分)外,兩者亦存有使用種類同一性(均須符合農用要件)。基此,系爭地所屬之農舍坐落地經查已存有違規使用,此原因將使甲無法取得系爭地之農用證明書,故而A縣鄉公所之處置,應屬適法。 陳明燦|著作|影音
信託的特殊架構,很可能成為受控外國企業所得稅課稅制度的漏洞,為了防堵這個漏洞,財政部以修正相關法規及發布解釋令的方式填補這個漏洞,對於以低稅負地區關係企業股權為信託財產的信託,將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列為關係人,並規範如何計算持股及所得。但低稅負地區關係企業的股權信託,多半乃是境外信託,不受我國的法律所規範,在法規適用上必定會產生爭議問題。本文以案例解析信託架構下的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以及如何計算受控外國企業的所得,並指出法規的漏洞及適用的爭議問題。 封昌宏|著作|影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