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浥昕
平成20(う)1097 傷害致死被告事件
平成21年5月25日 東京高等裁判所 破棄自判 東京地方裁判所
判決摘要
本件為罹患思覺失調症之被告毆打前雇主致死,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刑事事件。
一審法官依鑑定人F意見,認定被告於本件犯行時為心神喪失狀態、無責任能力,判決無罪。二審中另一位鑑定人G亦持與一審鑑定人F立場相同之意見,但二審法官卻表示「F、G兩者之鑑定內容皆不予採用」,認為被告即使因疾病將被害人構築為其妄想中之「迫害者」,但並非完全欠缺判斷能力,不能直接將犯行歸咎於幻聽與幻覺。對照被告平時生活可自理、亦積極尋找工作,犯行後對過程仍有詳細記憶、自身可認知該行為為犯罪、逕行自首等行為,判定被告於本件犯行時雖為症狀惡化之時期,但充其量只能說是精神耗弱狀態、非心神喪失,認定被告為限定責任能力,撤銷一審判決。
2008年最高法院指出在對被告精神狀態進行法律判斷時,若無特殊情事,應充分尊重、採納精神鑑定人之意見,二審未採用具高度信用性之鑑定人意見,為證據評價有誤。認定二審判決有重大瑕疵,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