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中,醫療機構承擔了責任後,患者還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損害賠償嗎?

文章發表:2017/12/05

王丽莎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各个侵权行为人即医疗机构、生产者、销售者对于缺陷医疗产品所造成的受害患者的损害,都应当承担责任,而且每一个人承担的责任都是全部赔偿责任。而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医疗机构,任何一个主体在自己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其他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消灭,受害患者不得再向其他责任人请求赔偿。

这是因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损害赔偿责任救济的是受害患者的同一个损害。当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中的一人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受害患者的损害就已经得到了完全救济,不能够再行使其他请求权,因此,对其他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损害已经得到救济而消灭。医疗机构承担了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之后,患者不能再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王丽莎

  •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卫生法学理事、中国医师协会医学人文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委员。本科曾学习临床医学,从事医学法学交叉学科理论、实务工作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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