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硬體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導致來訪人員受傷,醫院一定有責任嗎?

文章發表:2018/11/17

马老师

案例

案例一:近日,南京某医院一木质构件脱落,造成17人不同程度受伤,及时送医后,所有人员无生命危险。事件发生后,涉事医院被责令停业整顿,事故原因正在调查。

案例二:某医院门诊等待就诊区天花板掉落砸伤等待就诊的患者,导致其前臂软组织受伤。

案例三:某医院重症监护病房,卧床接受治疗的患者因躁动不安,导致放置在床头左上方的心电监护仪掉落并砸伤患者头部,三天后,患者死亡。

案例四:某强直性脊柱炎患者在医院院区行走时,因院区地面不平整,有明显突出地面的障碍物,导致患者跌倒致颈椎骨折,一周后死亡。

思考

上述四个案例均为患者或医疗机构其他来访人员在医疗机构内因医院设施缺陷导致损害发生的案例。因损害发生,受伤人员有权就其所受损失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而医疗机构在排除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侵权等免除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法定事由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上述法条并未直接将医疗机构列入公共场所,出于法条表述的需要,“等”作为兜底,根据医疗机构为不特定民众提供诊疗服务的性质结合其他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机构作为公共场所来保护并提出法律的要求是毋庸置疑的。作为公共场所,提供安全的环境,包括硬件设施的安全,使来访人员免受伤害,是作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未尽法定义务造成损害必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法律依据

单位承担因未尽管理义务导致的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使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原因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错。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有单位并无过错,但又有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必要,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可能。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如自伤、自杀、与他人蓄意互殴等原因所致伤害,不存在单位管理人侵权之说,上述情况,即使伤害发生在医疗机构内,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伤害的,如地震、无责任的火灾、恶劣天气等原因所致伤害,医疗机构对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并无过错,不承担过错责任。损害发生有明确的第三人责任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但医疗机构作为管理人,如对损害的发生或损害后果的扩大有管理疏失的,应承担责任。在紧急避险情况下,如院内发生火灾险情,灭火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应根据险情发生的原因确定责任。如火灾系自然原因引起,则不承担侵权责任或给予适当补充,如系人为原因,则纵火人为侵权人。另外,和正当防卫同理,紧急避险措施也应当必要且适当,措施不当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任何情况下,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的,侵权人可以减轻责任。

三、责任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项目包括: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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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

  • 医患纠纷处理一线的医院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包括临床护理、护理管理、医疗安全管理、护理学院法学课任课教师、律师,对于医院安全管理既有实战经验,又有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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