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在手術中未依麻醉劑說明書進行血壓監測」之損害賠償事例(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0/11/27

詹朝欽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本件為在被告醫院進行闌尾切除手術的患者原告X1及其雙親X2、X3,對術中因心跳停止導致的重度腦損傷,對被告醫院的經營者Y1、執刀醫師Y2及支援外科醫師Y3依診療契約請求債務不履行或不法行為的損害賠償。原告X1在昭和49(1974)年當時因腹痛、發燒至被告醫院接受治療,被診斷為化膿性或阻壞性闌尾炎,必須進行手術切除。雙方在診斷當日締結闌尾炎切除之診療契約。

手術當時除執刀醫師Y2外,另有4位護理師協助手術,其中一位擔任聯絡人。被告Y2使用麻醉劑ペルカミンS(Dibucaine Hydrochloride,以下稱「本件麻醉劑」)在午後16點32分左右對原告X1實施第3腰椎和第4腰椎間的腰椎麻醉(以下稱「腰麻」)。

在麻醉實施前的16點28分原告X1的血壓為112/68mmHg、脈搏78次/分(以下省略單位),麻醉實施後的16點35分為血壓112/68、脈搏78,當時並無異常。

16點40分手術開始,血壓122/72、脈搏78,被告Y2指示護理師A每5分鐘進行一次血壓及脈搏的監測、護理師B監視原告X1的顏面狀況。之後被告Y2以McBurney法開腹,但闌尾前端和後腹膜黏著無法分離,因此採用逆行性的切除法。

16點45分左右,當被告Y2以止血鉗夾起闌尾根部並牽引周邊腹膜時,原告X1表示「覺得不舒服、噁心」,同時護理師A也報告脈象遲弱,被告Y2因此放開握著鉗子的手呼喚原告X1,但原告X1沒有回應,呈現臉色蒼白、唇部發青、呼吸極淺的失去意識狀態。此時護理師A觸診血壓最高50。手術宣告中止。

被告Y2將傷口以紗布覆蓋並將手術臺操作成頭低腳高位,同時聯絡外科醫師Y3前來支援。被告Y2接著以氧氣面罩覆蓋原告X1臉部,並試圖將氧氣加壓入患者氣管內,但此時原告X1出現抵抗、氧氣無法順利注入的情況,故在點滴中注入升壓劑Mexan,並開始進行心電圖監測,發現相當不規則的心室性期外收縮、低電位、無心室細動,原告X1漸無自發呼吸。

16點46分左右,被告Y3趕來支援,聽取說明後指示在點滴中注入副腎皮質荷爾蒙Solu-Cortef injection 100mg及升壓劑Nor-Adrenalin injection後Y3開始對原告X1實施心臟按摩。1分鐘後醫師J也趕來支援,在得知原告X1出現抵抗加壓氧氣注入的情況後立即實施氣管插管。

16點48分左右,原告X1心跳停止。被告Y3在實施心臟按摩的同時直接將升壓劑Nor-Adrenalin injection注入心臟腔,醫師J則在聽診肺部後做出支氣管痙攣的判斷,指示護理師A注入血管收縮藥Bosmin。

16點55分左右,原告X1終於恢復心跳及自發呼吸,血壓90/58、脈搏120,之後維持穩定。但原告X1從此沒有恢復意識。17點20分本件闌尾切除手術再開,17點42分結束。

原告X1之後雖多次至多家醫院就診,但病況不見改善,1年後回自宅療養,現在因重度腦機能障礙呈現頭部需支撐、只能稍微轉頭的狀態,無語言、大小便失禁、只能靠餵食攝取半流質食物且吞嚥困難,生活完全需他人協助,將來亦持續這樣的狀態......

X1病患(重度腦機能障礙),X2、X3(X1雙親),闌尾切除手術,請求損害賠償,Y1醫院經營者。Y2執刀醫師:未依麻醉劑說明書護理師每兩分鐘為血壓監測,僅依醫療慣行每5分鐘監測。Y3支援醫師:於原告X1失去意識時立即為心臟按摩等急救措施。原審:「從醫師應遵守藥劑說明書內容」以觀,Y2未於每兩分鐘為血壓監測已有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過失。但縱為之也無法確定能及時發現異常,故與重度腦機能障礙之發生並無因果關係。最高裁:肯認Y2違反注意義務,且說明踐行「醫療慣行」並不等同已盡「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又鑑定結果顯示手術開始時即有缺氧等傾向,若每兩分鐘為血壓監測即有可能及時發現異常,故有因果關係。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6期:食品安全的控管與事故責任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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