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本案為罹患腎臟癌的原告X,在接受健保所給付之「干擾素療法」的同時,另又合併採用非健保所給付,且不被認可為評價療養中之先進醫療範圍的「LAK療法」,易言之,本案之原告X採行同時併用受健保給付之診療與非受健保給付之診療的「混合診療」方式,而被厚生勞動省以不符合日本健康保險法第86條所規定保險外併用療養費制度之給付條件,裁定非受健保給付之「LAK療法」與原受健保給付之「干擾素療法」,全部不予給付。
原告X不服,以厚生勞動省為被告Y,主張原告X不得繼續接受「混合診療」之裁定違反健康保險法及憲法,並請求確認「混合診療」中受健保給付之部分有接受給付之權利。
免費搶先看→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