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伴隨醫療過失之連帶責任(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4/11/13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本件交通事故肇事者(被告Y1)行駛車輛時未注意前方,導致車輛衝向對向車道後與被害者A(當時63歲)的車輛正面相撞,A遭受頸部挫傷、頭胸部撞擊等重傷,入院B、C兩醫院接受治療,於住院期間不幸再發生消化道出血,並疑因延誤治療引起出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之家屬們依民法第709條及自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3條,對肇事者Y1及B、C醫院的負責人(被告Y2和Y3)請求人身損害賠償。本件主要爭點在於兩間醫院是否有過失,是否與A死亡間具因果關係,及本件交通事故與醫療事故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A入院B醫院後為治療傷勢,接受腎上腺素Solu-Medrol(Methylprednisolone)大量投藥,在死亡前日(後稱當日)早上6時的血壓高達160/97mmHg,9時急速下降到103/76mmHg,下午14時為117/80mmHg,16時30分左右在醫院內倒下,從當日上午至此時共出現7次黑色便。下午18時10分出現意識消失、抽搐、呼吸困難、無法觸摸脈搏、呼嚕狀呼吸等症狀,下午18時15分排出大量黑色便,此時血壓110/81mmHg、脈搏69次/分尚具備接受內視鏡或止血治療的條件,且於下午18時30分時的血壓已穩定在129/85mmHg,但B醫院醫師並未進行內視鏡檢查及止血處置,僅給予抗潰瘍藥物治療和禁食指示,並持續觀察。晚上20時40分A併發急性下壁心肌梗塞,B醫院醫師決定隔日將A轉送至C醫院。
A緊急轉送至C醫院後,C醫院醫師確認其尿布中有黑色柏油樣糞便,於是立即要求該院消化科醫生進行緊急內視鏡檢查,在等待消化科醫師到達前持續輸血並迅速從右鎖骨下動脈固定靜脈鞘,以治療併發的心肌梗塞。 此時A的血壓已降至 50mmHg左右,投與白蛋白輸液但效果不充分,再投與血管升壓藥。 另外,A有陳舊性心肌梗塞和下壁心肌梗塞病史,並觀察到嚴重的心房傳導阻滯,因此安裝了體外起搏器,但A血壓仍未升高,呼吸狀況也持續惡化,當消化科醫師抵達病房時,A已併發出血性和心因性休克,不具備接受內視鏡或止血治療的條件,於急救後仍於當日不幸死亡。
二、本件爭點
(一)B醫院負責人Y2是否有過失,是否有責任?
(二)C醫院負責人Y3是否有過失,是否有責任?
(三)車禍肇事者Y1與A之死亡間之因果關係,是否有責任?
(四)損害賠償金額。
三、判決經過
名古屋地方法院(2006年11月7日)判決,肇事者Y1及B醫院負責人Y2應連帶支付原告及其家屬共44,035,733日圓,及自A死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及其家屬對C醫院負責人Y3的請求,均予以駁回。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95期:德將無醉成癮防治的難題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