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症患者於長照機構誤嚥致死之注意義務(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5/09/03
黃浥昕 編譯
令和5(ネ)年第283號損害賠償請求控訴事件
令和6年4月18日名古屋高等裁判所、名古屋地方裁判所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本案係由死者A的繼承人(原告X1、X2)對介護老人福祉設施的營運者(被告Y)所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A於機構中因進食不慎誤嚥致死,家屬質疑機構未依醫師指示提供正確質地的米飯,未善盡於進食過程全程協助或持續監視的注意義務,緊急處置未符合安全配慮義務等,依債務不履行或不法行為,求償35,531,332日圓(X1、X2各17,765,666日圓)及自A死亡當日(2019年12月12日)起至支付完成為止,按年5%利率計算的延遲損害金。
日本依照「介護保險法」針對需要接受照護的高齡者所設立的長照機構有三種,分別為「介護老人福祉設施」、「介護老人保健設施」和「介護療養型醫療設施」,本案類型的「介護老人福祉設施」主要收容中重度高齡者,通常會入住到過世。
二、雙方主張
原告方主張,醫師指示將A的主食從米飯改為全粥,Y卻違反醫師指示擅自將「全粥」改為「用湯汁等泡軟的米飯」,才會導致其噎死。此外,A患有重度阿茲海默症,認知能力顯著下降,被評為需介護等級5(最嚴重),進食方面應需要全程協助,且A於本次事故發生前1天才發生因進食太快多次出現嗆咳、嘔吐及咳嗽等情況,Y應預見A可能發生因進食引起的誤嚥事故,故有義務全程協助其進食並配置職員全程監看,以防止此類事故發生。
三、判決經過
一審判賠X1、X2各6,892,117日圓,其餘請求被駁回,雙方對其敗訴部分均提出上訴。二審名古屋高等法院(2024年4月18日)判決,撤銷原判決中被告敗訴的部分,並駁回原告的所有請求。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全由原告承擔......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105期:刑事醫療鑑定:法界與醫界的拉鋸戰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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