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2015年即已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該法使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可事先基於己意預立醫療決定,惟其適用對象有限,且拒絕醫療不等同於加工縮短生命,故難謂係安樂死之適法基礎。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到病主法之施行,反映的是國人對於善終的期待,本期爰以安樂死在臺灣之容許性作為企劃核心,偕讀者剖析其合憲性、與現行法之概念差異、協助死亡行為於刑法上之評價,以及比較法經驗作為借鏡,盼能有效回應社會需求,構築生命倫理價值的細緻光譜。
【醫療刑事案】負責醫師容留非法執行業務人員案
第99期 2025.01 |
迢迢復歸路 | 第100期 2025.02 |
醫事法的承先啓後: 保護健康與保障權益的使命和擔當 |
第101期 2025.03 |
代孕政策與人工生殖法制之再省思 | 第102期 2025.04 |
置之死地而後知生——再論病人自主與善終 |
第103期 2025.05 |
失能與保險 | 第104期 202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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